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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质监执法工作的几点影响

2012-09-19■文/郑磊

中国质量监管 2012年1期
关键词:监督

■文/郑 磊

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约束、限制和保障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不仅是要强化行政权,更是要通过制度进一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新的具体的要求。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法对规范质监行政执法行为又提出了哪些新的具体要求,笔者将就此谈几点认识。

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更严格更复杂

《行政强制法》中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那么涉及到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强制措施相对简单,仅限于查封和扣押。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需对涉案物品采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必须制作《采取(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时还要制作《行政强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并告知相对人应有的权利,制作文书时应注意只能够引用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条款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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