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的界定与适用
2012-09-14徐秀月
观察与思考 2012年8期
□ 徐秀月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与适用
□ 徐秀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分包人、转包人、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人等,当这些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时,他们往往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者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主张工程款应归其所有。本文中,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正确界定其法律地位,严格掌握其适用条件。
实际施工人 适用限制 附条件突破 边缘化实际施工人
在房地产业市场低迷的当下,建筑业市场也迎来了冰冻期。而早前房地产市场火爆期间,建筑业中出现的垫资施工、挂靠施工等情况,也因市场原因而矛盾凸现。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呈上升势态。在这些案件中,如何界定和适用建筑施工合同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成为审判的关键。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表述承包人概念时使用了以下几个概念: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等,均没有出现过“实际施工人”的表述。而该表述的第一次出现,就在于《建设工程解释》。《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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