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决策机制中的“央地共治”
——兼论当代中国央地关系发展的三个阶段
2012-09-11闫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闫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公共决策机制中的“央地共治”
——兼论当代中国央地关系发展的三个阶段
闫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我国的央地关系相继走过了“集权制”下的“央主地从”、“分权制”下的“地方主义”以及“分权—合作制”下的“央地共治”等三个阶段。“央地共治”模式的提出,既改变了“央主地从”模式下中央对于公共决策权的垄断,也改变了“地方主义”模式下只强调“分权”而不强调“合作”的弊端。从决策—执行一体性来看,中央政府要想改变地方政府在执行中的“不合作”,就需要在决策中采取“合作”。由此,中央政府在公共决策上逐渐向地方开放,并表现为决策权力上的地方分享、决策主体上的地方参与、决策过程上的地方影响,这既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
央地关系;地方主义;央地共治;公共决策机制
就现实环境而言,疆域广大且差异明显的中国,有学者称之为“具有洲际规模的巨型国家”[1]、“超大社会”[2],如何克服时空距离的局限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一直是困扰央地关系的重要难题。毛泽东早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提出要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具体到决策机制上,“提倡同地方商量办事的作风。党中央办事,总是同地方商量,不同地方商量从来不冒下命令。……凡是同地方有关的事情,都要先同地方商量,商量好了再下命令”[3]31。然而,历史似乎不容乐观,央地双方的“积极性”始终处于一个此消彼长的状态,当中央积极性得到发挥时,却带来了“一抓就死”的地方消极状态;当地方积极性得到发挥时,却又带来了“一放就乱”的中央权威旁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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