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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推进媒体监督权的法制保障

2012-09-06

中国新闻周刊 2012年45期
关键词:监督权舆论监督法制

尽管没有确切的数据统计,但大致可以肯定,很多贪腐案件是由包括新媒体在内的舆论率先揭发或曝光的。例如,今年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表叔”“房叔”及最近的“雷政富”案件,起初都是在网络曝光,随后传统媒体持续介入,从而对事情的性质转化和最终被处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可以这样认为,在当今中国日益开放多元的社会环境里,以媒体监督为代表的人民大众的社会监督,与执政党的党内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同等重要,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中国媒体的监督作用也日渐增强,尤其在进入网络时代后,传统媒体与网络技术相互结合,更强化了这种监督作用。然而,我们也不可对媒体的监督作用估计過高,很多时候,媒体呈现的是一种事后监督、异地监督、低阶监督,媒体只是在某个事件或官员被查处后才介入,很多媒体和记者在报道公权力的丑闻时,不得不考虑,这样做会不会对自己的安全带来麻烦。

这是因为,中国的媒体监督缺乏实质的法制保障。这导致中国的媒体在行使监督权时,天生的艰难,故而,也就须付出更多努力乃至牺牲。不过,这从另一面说明,需要对媒体的监督功能给予更多保障,尤其是法制保障。

目前我们并不缺乏对媒体监督权的一般性规定,如宪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有这方面的条文。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条文,有关规定多半体现为政府的政策和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层次太低。其次,这些条例条文,也不是从加强舆论监督的角度制定的,如一些地方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规定,对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几乎没起到什么作用。而宪法虽然具有理论上的法律效力,然由于中国的宪法是不可诉的,因此,还需要依照宪法的其他立法来保证媒体监督权的落实。

要发挥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作用,就必须以制度来保证各级政府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所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这惟有赋予法律保障才有可能实现。换言之,必须为舆论监督立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的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在当前态势下,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条例,非常必要。

当然,为舆论监督立法并不表示一定要以新闻法的形式出现。包括新闻、法律界在内,社会上多年来有制定新闻法的呼吁。但鉴于新闻法牵涉多方考量,它的制定必是一个旷日持久的事情。而媒体监督的法制保障又迫在眉睫,所以必须抓紧时间,制定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以保障媒体行使监督权。

在此过程中,需要强调,政府尤其领导干部必须转变对舆论监督的观念。某种意义而言,这是当务之急。因为领导干部观念跟不上,要做好媒体监督只能成为一纸具文。为此,须让领导干部认识到,舆论监督的威力并非来自新闻本身,而是来自新闻背后所代表的民意。藐视和不愿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实际上也就是藐视和不愿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它导致的后果是,权力固然可以在不透明的情况下为所欲为,但也会为领导干部带来极大风险,等到大错铸成,后悔就来不及了,而舆论监督,虽然对其是一种束缚,却至少可以避免积小错为大错,从这个角度讲,舆论监督实际上又是官员免于犯错的“护身符”。

强化媒体监督的法制保障,还包括当权力触及底线,打压媒体时,社会包括主管部门,要勇于站出来保护媒体,司法在这方面尤其发挥着不可替代之作用。一些受监督官员往往抓住媒体报道中的某些不足,以所谓失实和侵犯隐私权为由,把媒体和记者告上法庭,此时,若司法不能秉持正义,无疑对媒体是一种灾难。

在中国现有国情下,要媒体做到既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而又不担心自己受打击报复,确有隐忧。但社会客观上又需要媒体发挥更大作用,只有以媒体监督为代表的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有效打击和预防腐败。这对执政党有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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