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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2012-08-31侯凯中

中国市场 2012年27期

侯凯中

[摘 要]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卡诈骗罪逐渐成为高发的金融犯罪,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最为常见且危害性较大。只有准确把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要件,确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谨慎推定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有效催收要件的具体标准,才能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规制。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成立条件;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7-013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9年12月16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恶意透支本金数额为一万元以上的,应受刑事责任追究。这一规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处罚原则作出了具体解释,为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提供了便利性与可操作性。但在实践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认定仍存在着若干分歧,本文拟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立法完善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对司法实务与立法改进有所裨益。

1 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登记办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时“持卡人”的认定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从主体上看必须是信用卡的“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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