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2012-08-31任敬
中国市场 2012年27期
任敬
[摘 要]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审计人,是联系资本市场和广大投资者必不可少的纽带,对投资者也承担着重大责任。如果自由市场生产的产品数量或质量不同于假定的社会最佳量时,市场失败也就会存在。那么相应地审计市场失灵,相关信息就会失真,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调控功能会受到影响,资金的流向也会被误导,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也会被严重挫伤。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7-0093-02
1 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独立性的减弱
纵观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四种组织形式。从我国建立《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就分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然而自深圳“中天勤造假事件”在媒体曝光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多采用的有限责任制为社会各界所指责,推行合伙制则几乎被认为是一剂“良药”。针对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声讨,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法》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以及个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并提高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门槛:有十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东;注册会计师在人数上要求至少有50名;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注册资本由先前的二百万元增加到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审计,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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