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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支流生境替代保护的基本原则

2012-08-29廖文根

关键词:物种生物生态

高 婷,李 翀,廖文根

(1.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国家水电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38;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水环境研究所,北京 100038;3.水利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4.三峡大学,湖北 宜昌 443002)

1 研究背景

减少水电开发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在开发的同时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水电开发的工作重点之一[1]。对受水电开发影响最直接的水生生物的保护是热点问题之一,诸如白鳍豚、中华鲟等珍稀特有鱼类的保护也是大众关注的焦点。过鱼设施[2-3]、人工增殖放流[4]、兼顾生态需求的运行调度[5-6]等保护措施对减缓水电开发造成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根据保护生物学的观点,保护生境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有效的方法[7]。面对可获得水能高效利用的梯级开发方式叠加的不利生态效应,现有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生生物因生境破坏、破碎而面临的多样性丧失问题。基于能源与发展的需求和难以避免的干流开发趋势,特别是我国西南地区,既是水能资源丰富地区同时也是生态保护热点地区,鱼类保护专家建议在开发河流(河段)的支流划定保护区,以备干流大规模开发后许多鱼类可能只能到支流繁殖时的需要[8]。近年的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了类似的替代性保护方案。环保部也明确提出“开展‘干流和支流开发与保护’生态补偿试点”[9]。

支流保护,是对干流开发项目造成的各种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补偿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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