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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功能与设计

2012-08-22陈卫平

科技视界 2012年1期
关键词:招标人投标人评标

陈卫平

(太原铁道工程交易中心 山西 太原 030013)

目前在招投标的实践中,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建设项目招标通常都是在半公开、半透明的状态下进行,往往是公开部分信息,公布一定的结果,在保密的情况下评标,合同是否执行、如何执行,只有招标人、中标人清楚,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标人都无法全面了解、掌握招标的全过程。客观上,招投标活动中参与各方信息存在较大的不对称,任何人、任何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之前,无法了解相关方的信用情况、也无处了解对方是否诚实守信,而各地市、各有关行业的有形建设市场建立的网站只是程度不同地反映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不具有权威性、公信度也不高,这样监管部门、投标人以及公民既无处查找、更无从行使监督权。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是《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根本,依照这一基本原则,从权利对等、信息公开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有形建设市场建立的网站应起到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作用,它应具备如下功能:

(1)信息公开:涵盖招投标过程信息、政府采购或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信息;

(2)明确监管部门的公权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的监督;

(3)公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程序、规章制度及各项办事程序,以便参与各方共同遵守;

(4)建立电子政务系统,实行电子评标、随机抽取评委,具备网上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等功能;

(5)实行合同执行监督制度。公布各项目的合同签订、履约情况以及纠纷处理结果;

(6)公布邮箱、设立微博和举报电话,广开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建设市场监管力度;

(7)设置查询功能。

根据招投标交易平台的上述功能,设计、编制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分为五个部分。

1 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是招投标交易平台的“主板”,它应该包括:建设项目信息、招标投标信息、信用信息以及有关招标投标的新闻和政策法规。对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建设项目信息应披露: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人员信息。

信用信息是指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息。具体来讲就是指以参与本项目建设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为主体组建的项目经理部以往完成建设项目的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以及该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主要成员以往的从业信用信息。

招标投标过程信息依照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按照交易程序从建设项目入场、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交易结束、交易合同备案,按程序、分步骤,一步一步公告(或公示),以便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和公民监督。

考虑信息的权威性和信息来源的便利性,招投标交易平台要与同级政府网站进行有效链接,要借助该政府网站了解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形市场主办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信息平台管理单位要及时收集、更新此方面的信息。

信息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必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审核单位、审核时限、发布时限,以上信息及政策法规和其它信息的发布单位为有形建设市场的管理单位。建设项目信息中的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人员信息,招标投标过程信息,信用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图。

附图 信息平台公示信息示意图

2 公权力使用

明确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并在网上公示。目前,主管部门一般审批招标计划、招标公告以及招标公告的补遗公告、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补遗、评标办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核准中标结果。因此,为了满足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招投标主管部门公权力行使情况,在设计招投标交易平台时,按交易流程公示各审批事项的审批过程,促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公权力、提高工作效率。

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减少对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等一系列微观行为的干预,还权于招标人,并与招标人、投标人一起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同时集中精力培训招标人、评标专家和招标师,不断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的素质,研究如何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以及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如何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效力,使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

3 交易市场规则、制度、程序

有形建设市场是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投资设立、用于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招标采购交易的场所。其市场规则一般包括市场设立的主体、条件,办理《交易证》需提供的资料,招标计划的上报和批复、招标项目的入场条件、招标公告的发布以及随后应履行的程序和每一程序相应的时间规定。制订市场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投标双方的交易行为,使其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办事,依法行使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市场交易程序是市场交易规则的细则,它明确了招标项目的每一个步骤及每一步骤提交的资料、办理的事项,要求详尽、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是为了严格按照交易规则、交易程序办事而制定的,是建设市场工作人员、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行为准则。另外,为了工作需要,还需公布建设市场的自然概况、地理位置、联系电话、开户银行、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信息。上述规则、程序、制度需要市场主管部门、建设市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遵守,以维护市场正常的秩序。

4 电子政务系统

运用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传输功能,建立招投标电子政务系统,既便利、又可行。此电子政务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4.1 利用互联网技术实行网上办公、网上招投标

本文第二项“公权力使用”提到的审批工作可以在互联网上完成。即招标人利用互联网上报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文件、资料;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招标人上报的上述文件、资料;招标人(投标人)在网上出售(购买)招标文件、收取(递交)投标文件。在此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主管部门、建设市场须各保存一份纸质的上述审批过的文件、资料,以备核查。

4.2 在招投标交易平台上按专业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开标前,在招投标主管部门和纪委的共同监督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网站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利用评委专家随机抽取系统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评委专家随机抽取系统通过手机短信或语音提示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确认的即可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半小时方可打印出来,这样,既公开、公正、公平,又保密,有效地解决人为干扰的一系列问题

4.3 利用数字认证技术、电子钥匙和互联网的传输功能,实现电子评标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电子钥匙,利用数字认证技术和互联网的传输功能,将投标文件发至指定的邮箱,评标专家根据授权、使用电子钥匙,打开邮箱,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评标工作。

按照程序要求,投标文件随机编号,其中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中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该单位的信息全部覆盖,否则,系统不予接受。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在不知情、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对投标文件进行详实的评审,客观地提出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系统拒绝接受。评标工作既可以集中、也可以远程分散进行,集中评标时要全程监控。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工作人员根据各评委的评分,对照投标文件随机编号和纸质的投标文件汇总、计算得出各投标人的总得分,并按序排出名次。这样,有效地隔绝了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专家在评标前、评标时的联系,保证了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 构建招投标信用体系及失信惩戒机制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信用建设的保障。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为了加大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促使招投标各方自觉维护自己的信用,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我们拟构建以合同履约、工程质量为核心的招投标信用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信息平台,将招标人 (业主、项目建设单位)、投标人(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商、服务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公布于众。并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在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失信行为予以公告。为此,在招投标交易平台上设置 “招投标过程信息”和 “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栏”,“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栏”分设“项目信息公开区”和“信用信息共享区”。即分别是前述的“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目前,已建立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有形建设市场,应打破省市、行业间的界限,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以便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在招投标信用体系实践中,要注重建立、实施项目跟踪监管制度、合同执行监督制度,严肃查处投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限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不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无故放弃中标资格以及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后,与中标人竞价谈判压价或附加条件、服务,随意变更中标人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公布每个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服务等方面合同的签订结果,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招标人要按季或按月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告知中标人,中标人也要按季或按月对招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如有纠纷,还需公开纠纷处理结果。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由招标人提供;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合同签订、履约情况,投标人可向招标主管部门或纪委投诉、举报,招标主管部门或纪委受理后,要尽快查实。有形建设市场的管理单位负责将上述违法行为、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在招投标交易平台的 “招投标过程信息”栏目上公示,以监督、约束招投标双方的行为。

为了把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做实,要在行政监督、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投诉电话、公布专用邮箱、设立微博,开通网上投诉、举报渠道,真正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建设市场监管力度。

在加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确保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权力运行安全,杜绝失信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因此,将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罚”,增加招投标各方的违法成本,真正促进行业自律、企业自律。

[1]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10】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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