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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听证的治理逻辑

2012-08-20吴晓林

决策 2012年7期
关键词:信访工作

■吴晓林 陈 潭

“信访听证”本身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探索,它有利于将信访的疑难重症解决于基层,也有利于缓解信访人与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信访听证制度是否能够“包治百病”,解决信访难题?

【案例】“我有话要说”

2012年2月,湖南省湘潭市纪委出台了《湘潭市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被称为湖南省纪检监察系统出台信访听证制度的“首例”。近日,湘钢原职工于永军携带有关资料,来到湘潭市纪委信访室,就自己被原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申请信访听证。于永军成为湘潭试行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制度以来,提出“信访听证”申请的第一人。

根据媒体发布的信息,“今年48岁的于永军(化名),1985年进入湘潭某大型企业下属分厂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1998年12月,他因涉嫌倒卖国家文物被警方刑拘,1999年1月被依法取保候审。在此期间,于永军不能正常上班。2002年5月14日,他申请转入劳务市场,后来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于永军对此不满,先后向湘潭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状告原‘东家’,但法院以证据不足,要补充材料为由被驳回。他至今认为,在自己取保候审期间,企业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根据《湘潭市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湘潭市纪委在审查他提交的资料后,认为于永军申请听证的事项有两方面:一是企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二是市人社局在答复过程中是否不作为,这属于可以信访听证的范围。

【解读】治理“疑难杂症”

陈潭(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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