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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权案启示——访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马永双

2012-08-18王志琴

中国新时代 2012年7期
关键词:专用权商标权注册商标

|文·本刊记者 王志琴

一个企业本来就不该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不侵犯知识产权乃企业诚信之道。一个企业要想不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就要做好知识产权检索工作,了解相关的商标、专利是否正在或者已经成为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近日有媒体报道,苹果在中国内地的第六家、在华南地区的首家直营店将落户深圳,此举引起了深圳唯冠的关注。深圳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表示,目前,iPad商标权案的结果还未公布,意味着iPad商标归属还悬而未决。如果苹果直营店销售iPad,就是对深圳唯冠的侵权。深圳唯冠将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禁止其销售iPad。

关于iPad商标权案,可以说是近来最引人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

案件回顾与分析

2000年深圳唯冠在中国申请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获得核准注册。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前后苹果公司策划相关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当时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在英国败诉。

2009年8月,英国IP公司开始与台湾唯冠接触,要求台湾唯冠向其转让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也就是除了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商标。2009年12月23日,英国IP公司以35,000英镑从台湾唯冠手中购得iPad商标。

2010年4月3日,苹果公司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在美国上市。4月7日,苹果公司与英国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10英镑价格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

由于认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6月,苹果公司联合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诉深圳商标权属纠纷作出宣判,驳回了原告诉讼,判决“IPAD”在中国的商标归深圳唯冠所有。

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案终审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苹果与深圳唯冠双方经过长达6个小时激烈交锋后仍没有结果。随后,双方在广东省高院主持下,开始了旷日持久的谈判之路。

该案受各方关注并不在于案件本身复杂,而是因为涉案一方是世界知名的跨国企业——苹果公司。国内消费者所熟知的苹果iPad商标,却早已被深圳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深圳唯冠公司于2001年抢先注册。

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马永双教授。

《中国新时代》:对于iPad商标侵权案您怎样看?

马永双:第一,美国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范围之外对“iPAD”商标拥有商标权,而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范围之内对“IPAD”拥有商标权。深圳唯冠分别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了“IPAD”商标(注册号为1590557)和组合商标(注册号为1682310)。按照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商标只有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注册后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深圳唯冠是“IPAD”的商标权人。

第二,众所周知,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商标权只在授予权利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拥有“IPAD”商标权,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还没有“IPAD”商标权。与此相反的是,美国苹果公司在台湾唯冠原来获得商标权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却没有“iPAD”商标权。

第三,在这个案子中,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的商标权纠纷涉及到三个标识,即“iPad”、“iPAD”和“IPAD”。这三个标识非常近似,其读音完全相同,只是英文字母的大小写有微小差别,足以造成非专业人士的混淆误认。

第四,美国苹果公司把标注“iPad”标识的平板电脑在中国内地销售,实际上构成了对深圳唯冠“IPAD”商标侵权。因为,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实际是两家不同的独立法人。台湾唯冠转让其名下的“iPAD”商标权,并不意味着同时转让了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权。尽管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未构成对深圳唯冠的表见代理。根据我国商标法律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了。

恶意抢注与商标侵权

马永双: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法律文件之中。按照这三个文件的规定,商标侵权的法定形式主要体现为九种形式: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五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六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七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八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九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中国新时代》:对于恶意抢注,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马永双: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31条从禁止性的视角条作出了界定,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由此可见,恶意抢注商标应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被抢注商标已经使用、被抢注商标有一定影响、行为人实施了抢注行为。

《中国新时代》:一般商标侵权怎么界定,商标侵权的共性有哪些?通常侵权的手段有哪些?

马永双: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又无法定事由,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我们讲的使用注册商标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而其中的法定事由是指商标法律对商标权限制的情形,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商标权的合理使用。

商标侵权的共性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侵权主体的商标通常是非驰名的。商标侵权人的商标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知名度,或者原本没有商标,但出于利益驱动,就凭借他人商标的信誉,假冒他人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尽管有商标反向假冒,但这种通常情形的假冒是现实中常见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事业单位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职责,在国家建设当中也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基于这样的背景,为了能更好地发挥事业单位的社会作用,真正落实好事业单位内部的成本核算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事业单位不同于普通的盈利企业,对于事业单位的每一笔收支开销都要严格把控。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资金的使用并没有严格的程序约束。由此,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完善与创新必须要以此为基点,来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的长久发展。

第二,侵权成本较低。只要擅自在商品上标注他人的商标标识,并将该商品推向市场,便完成商标侵权。尽管商标标识的印制有严格的要求,但依然存在不法商家可以利用的漏洞。

第三,侵权获利通常较大。因为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价格通常比较低,这就给不法商家和侵权商品带来一定的生存空间。一般消费者对侵权产品的识别能力相对较低,甚至有的人明知是假冒商标商品仍然购买。同时,商标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也有待提高。因此,商标侵权的获利空间还是很大的,所以一些商家愿意铤而走险。

但是,侵权存在着风险。商标侵权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实社会里,有的企业能够熟练地运用商标法律规则,先放任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等到侵权人获利丰厚时,再站出来主张他人侵权。这就是利用了商标法的赔偿规则,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若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通常的商标侵权的手段有制造假冒商标商品、销售假冒商标商品、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该标识、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装潢或企业商号上、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等。比如市场上见到的假冒仿冒产品,实际上都是侵权行为。

《中国新时代》:您认为法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完善,有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具体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马永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成就显著,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力度大大加强,效果较为明显。但知识产权保护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罚款的数额幅度较大,执行往往就低;民事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且不具有惩罚性,法定赔偿数额幅度较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手段是加大罚款和赔偿力度、加大刑事处罚力度。这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时需要改进之处。

企业维权——行动与建议

《中国新时代》:在目前引起争议的一些案件中,商标侵权通常发生在哪个环节,哪些产品上?驰名商标或者知名的品牌侵权是否特别严重?企业该怎样避免受到侵害?

马永双:通过分析目前的商标争议案件,可以发现商标侵权通常发生在商品的流通环节。在商品流通领域,商标执法部门和商标权人容易发现商标侵权行为。但实际上,商标侵权在商标标识印制和商品生产阶段就已经发生了,此时商标权人可以采取诉前禁令,以制止侵权和防止损失扩大。

商标侵权涉及的产品领域十分广泛,比较突出的商标侵权产品包括食品、饮料、服装、家电。

驰名商标或者知名的品牌遭遇侵权的现象确实特别严重。企业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大力宣传自己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品牌、在企业建立专门的商标维权部门、制定和实施企业的商标战略、向商标执法部门举报商标侵权行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行为等。

《中国新时代》:在您接触到的案件中,通常企业遇到商标或其他方面侵权时,采取维权的途径有哪些?怎样才能最有效地节省时间和精力保护企业自身利益?

马永双:企业遇到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时,通常采取维权的途径有当事人之间协商、调解、仲裁、受害人向执法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也有通过调节、仲裁来解决纠纷的。上述途径是由当事人选择的,但最有效节省时间和精力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的途径,应该是协商和仲裁。

《中国新时代》:从企业角度看,您能否给企业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使他们在生产经营中一方面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方面不侵犯其他企业的权利。

马永双: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首先企业的管理层和广大员工要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其次,企业要结合自身的战略目标和知识产权状况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第三,如果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要勇于、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一个企业本来就不该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不侵犯知识产权乃企业诚信之道。一个企业要想不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就要做好知识产权检索工作,了解相关的商标、专利是否正在或者已经成为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因此,一个企业在设计商标、创造专利和使用商标、专利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文献查询。

《中国新时代》:怎样才能使企业更好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创造更多价值,对此,您有哪些看法?

马永双: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除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外,还应该拥有一支知识产权研发、管理、营销队伍。企业要更好地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创造更多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就应该建立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制定和实施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地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打造知名品牌。这就要求企业的决策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能力建设,转变企业经济发展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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