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承担
——对因果关系推定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之区别的厘清
2012-08-15俞琳璐李茂平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环境
俞琳璐,李茂平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承担
——对因果关系推定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之区别的厘清
俞琳璐1,李茂平2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在因果关系推定的视域下,原告须先就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并达到一定程度的盖然性,然后才发生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和证明责任倒置的效果。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证明要件从诉讼伊始就已经完成了分配,损害行为和所受损失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则应当自始由被告来承担,故原告对因果关系提出“表面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并非被告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倒置的前提。
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因果关系推定;证明责任倒置
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环境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它是构成环境侵权的必要条件,也是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环境侵害的渐进性和损害的多因性,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侵权损害更为困难和复杂。所以,为了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权益、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力量和武器的对等、实现社会公平,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突破了传统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与实践,形成了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等制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