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后期盐政机构述论*
2012-08-15马洪远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 马洪远
盐政机构的变化与盐业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唐代前期食盐实行无税制,各地盐政一般由地方官员兼管。唐代后期实行榷盐法以后,盐政机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
一、度支、盐铁二使的设置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通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1]实行无税制。唐初沿用隋朝的盐业政策,也实行无税制。开元初年,始议征收盐税,命将作大匠姜师度、户部侍郎强循与诸道按察使一起检校全国的盐铁业,准备实行盐铁专卖,但为议者所阻,未能实行。
唐代后期的盐政机构是度支、盐铁二使及其在全国各地设置的院、监、场等。度支使和诸道盐铁转运使(简称“盐铁使”)是唐代后期的最高盐政长官。上述二使的设置,是由安史之乱爆发以后政治、经济、军事形势的变化引起的。
唐代前期,国家财赋由尚书省户部掌管。户部的度支司主要掌管国计,除计划、调度国用外,也负责“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的转运事务。开元二十一年(733),裴耀卿改革漕运管理制度,设立专司东南赋税运输的转运使,推动了度支司的发展。次年,由于度支司职繁事增,以别官“判度支”、兼领转运副使的情况便出现了。度支本为尚书省户部所属一司,开元二十二年(734),萧炅为太府少卿,“知度支事,充江淮处置转运使。”[2]开别官判度支之先例。但是,当时仅有度支之名,而无使职之称。正式设置度支使是在乾元元年(758)。《唐会要》卷58《户部侍郎》引苏冕语曰:“故事,度支案郎中判入、员外郎判出,侍郎总统押案而已,官衔不言专判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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