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运部门之资讯揭露》与大陆《分部报告》比较
2012-08-15金晓云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24期
□文/孔 敏 金晓云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福建·福州)
台湾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41号《营运部门之资讯揭露》(下面简称为TIFRS41)于1998年4月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开始使用,取代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20号《部门别财务资讯之揭露》,台湾第41号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主要是在IFRS8基础上,结合台湾地区本土特点进行编制的,是台湾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一个体现;而大陆具体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下面简称为CAS35)主要是依据IAS14《分部报告》制定的,因此两者相差很大。笔者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旨在说明对中国大陆分部报告会计准则制定的启示。
一、准则适用范围和目标比较
(一)适用范围比较。台湾地区的TIFRS 41的适用范围是:
1、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所编制之个别财务报表:(1)企业之债务或权益证券已公开发行;(2)企业欲公开发行任何形式之金融商品,而向证券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机关申报财务报表,或正处于申报之程序中。
2、母公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所编制之合并报表:(1)母公司之债务或权益证券已公开发行;(2)母公司欲公开发行任何形式之金融商品,而向证券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机关申报财务报表,或正处于申报之程序中。
大陆CAS35适用于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TIFRS41适用的范围比较窄,主要是公开发行的公司或正在申报的公开发行的公司,CAS35的适用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在深沪两地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从事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大陆却遵循了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只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分部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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