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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问题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2012-08-15张焕金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宗教界信教宗教信仰

张焕金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宗教问题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张焕金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宗教问题对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较大的影响。做好宗教工作,有助于中华民族凝聚力的不断增强。因此,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巩固和扩大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中华民族;凝聚力

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对于保持国家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这一切也正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所要实现的目标。所以,做好宗教工作必将有助于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增强。

一、宗教问题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密切相关

1.从宗教自身的特点来看,它不仅是一种信仰,更是一支社会实体力量

尽管宗教在本质上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意识形态,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虚幻的反映,但它从来就没有仅仅局限于纯粹的主观观念和个人信仰,而是外在地体现为一种有组织的社会实体力量。较之文学、艺术、科学、伦理道德等其他意识形式,宗教更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宗教不仅是观念型的上层建筑,还是体制型的上层建筑;它既可以通过教义和信仰从思想上影响和引导群众,又可以作为一种组织制度和手段来控制和统辖群众,构成一支带有明显的非理性狂热特征的社会力量,从而使宗教问题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这种力量如果在发展方向上,能够融入到国家、社会和民族的有机整体中,便会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振兴的动力。

2.从宗教问题的社会性特征来看,我国宗教问题具有群众性、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宗教信仰在我国具有比较深厚的群众基础,信教群众的成分几乎函盖各个社会阶层。我国同时又是个多民族国家,宗教信仰在少数民族中的影响更加深刻,不仅信教人数多,而且在许多少数民族中,宗教信仰、宗教礼仪已经与民族感情和民族风俗习惯融为一体,使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互渗透和包容。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国际间宗教人士、宗教团体和组织的交流与往来与日俱增,使我国宗教问题的国际性特点日趋显著。这一切决定了宗教问题与社会众多方面发生着十分复杂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进而巩固和发展民族凝聚力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3.宗教是一种人类历史文化现象,它渗透于社会政治、经济、传统文化、民族精神和社会伦理道德等各个层面

如宗教教义中提倡的某些伦理道德内容可以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容,在信徒中能够起到安定团结的社会作用;有批判地继承宗教中的优秀文化传统,对于丰富和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会有益处。因此,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或侧面来探究和促进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增强,都不能不正视宗教因素的影响。

4.宗教工作是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前进,党和政府深化了对我国宗教问题的认识,强调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宗教问题是复杂和敏感的社会重大问题。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中央文件中,确立了从社会稳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高度去把握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及一系列相关政策,为促进中华民族整体的团结凝聚提供了前提和保证。因此,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统战工作,是促进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基本手段之一。

二、做好宗教工作,促进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增强

从一定意义上讲,做好宗教工作,就是做好群众工作,就是要在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基础上,通过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巩固和扩大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途径,调动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和振兴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并使其转化为强劲的民族凝聚力。

1.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做好宗教工作,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关键和前提

民族凝聚力的加强及其作用的发挥,受到社会政治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制定和实行正确的政策。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全民族根本利益要求的政策,才能调动全民族的积极性,其结果必然会有利于增强民族整体的凝聚力。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长期的、一直要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时为止的政策。所以,我们党和国家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贯主张和基本政策,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或不信教的公民,无论公民是否信仰宗教,在政治上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平等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决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或禁止某种宗教。

贯彻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社会功能在于:一是可以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和睦相处,彼此尊重,能够在求政治、经济根本利益一致的大同、存思想信仰的小异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增强凝聚力。二是可以充分调动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积极性,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国家建设事业上来,自觉地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促进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和凝聚。因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并结合我国宗教状况及问题的实际所制定和实施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

2.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做好宗教工作,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必要条件

做好宗教工作,吸纳和凝聚信教群众力量,促进民族凝聚力的增强,不仅要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相对于宗教信仰而言,一切宗教活动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社会活动,必然对周围的人们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在我国社会上还有一些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国际上也有一些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我们的“政教分离”也并不等于宗教与政治之间已经完全“脱离”。这些情况决定了宗教活动不能完全成为纯粹的个人私事、政府不能不对宗教事务予以关注和加以管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恰恰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这一政策,使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切实得以保障,对于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限制和打击,这与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决不能因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对宗教活动采取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甚至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视而不见,给社会安定,民族团结留下隐患;也不能因加强管理就可以对属于个人私事的宗教信仰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与非法活动不加区别地一概加以干预,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安定、民族团结。

对宗教事务依法加强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使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都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使宗教工作从过去主要靠政策指导,转向政策指导和依法行政并重,从而提高宗教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协调好宗教及其信徒与政府、社会及非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促进民族凝聚力的巩固和加强。

3.巩固和扩大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是做好宗教工作,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途径

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增强,离不开社会与政治的稳定。只有这样,才能为其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与条件。巩固和扩大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是推动我国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

中国共产党与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是一种政治上的联盟。尽管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同爱国宗教信徒不仅可能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应该客观地认识到,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也必将长期存在,但这种差异比起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共同任务来说,是次要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一切人都具有唯物主义世界观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我们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并不是以有神论和无神论为标准,而是以爱国守法和政治上团结合作为基础。在政治行动上,宗教并不是与社会主义社会必然势不两立的,在爱国和促进国家建设事业上,可以允许殊途同归。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巩固和扩大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这首先是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艰巨而繁重的宏大工程,其目的和依靠力量都是全体人民,这其中当然包括广大信教群众。与他们结成统一战线,可以调动其积极性,共同创建“人间天堂”。其次,广大爱国信教群众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一支积极力量。与他们结成统一战线,可以有效地协调和解决一些社会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所以,巩固和扩大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是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任务,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一条重要途径。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做好宗教工作,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必然要求

中华民族凝聚力是一种由许多部分和层次连接而成的整体合力。以信仰宗教为特点和纽带形成的社会力量,是关系到民族凝聚整体合力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这支力量如果能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就会有利于民族整体凝聚力的增强。相反,如果与社会不相适应,甚至发生矛盾和冲突,则必然会成为一种离散力而削弱整体凝聚力的增强。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克服不相适应的方面,为增强民族凝聚力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要求信教群众放弃有神论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积极引导宗教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和改革其教义、组织和仪式等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具体说来,就是要引导宗教界爱国人士对教义、教理、宗教规制和神学思想,做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调整,努力将信仰与现实、来世与今生、爱国与爱教相结合,努力做到超性与本性并重,既重视个人信仰生活,又重视社会现实生活,动员和号召广大信教群众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这一“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崇高事业贡献力量。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团体在政治上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爱国守法,服从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首先做个好公民,然后才是好教徒,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团体,然后才是宗教团体。要挖掘、整理和强调各大宗教教义、教规、特别是宗教道德中所包含的与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与我们所提倡的精神文明一致的、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内容,使之转化为影响信教群众的主导和积极的因素,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引导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开展平等友好的国际宗教交往与交流,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为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尽心出力,同时要自觉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和渗透活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国家、社会和宗教多方面的共同需要。国家、社会需要把包括宗教在内的一切社会力量引导到国家所确定的社会发展轨道和目标上来,而宗教也只有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为自己争取生存和进步的空间。因此,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宗教工作的一项艰巨任务,又是宗教工作的目的,同时也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 袁树平]

D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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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981(2012)04-0042-03

2012-09-04

张焕金,男,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统战理论及宗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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