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烟害防制立法研究
2012-08-15闫海,沈阳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烟草
闫 海,沈 阳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 110136)
我国未成年人烟害防制立法研究
闫 海,沈 阳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 110136)
健康权是人人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未成年人健康权优先于吸烟自由,因此国家有义务以立法形式加强未成年人的烟害防制。我国关于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禁限规范位阶较低、缺失较多,应借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予以改革。除学校等公共场所外,我国立法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家庭纳入禁烟场所,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并对其未尽教育、制止义务的父母予以劝诫或行政处罚。
优先原则;健康权;烟害防制
“吸烟与健康”一直备受关注,在第四次全球控烟浪潮的推动下,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并于2005年生效,这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也是针对烟草的第一个世界范围的多边协议。《公约》否定了烟草对于国民经济整体的积极作用,突出地强调公共健康优先原则,并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置于公共利益范畴,序言中指出“深切关注全世界的儿童和青少年吸烟和其他形式烟草消费的增加,特别是开始吸烟的年龄愈来愈小”。目前吸烟低龄化问题愈加严重,各国采取各种策略降低未成年人尝试吸烟率,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烟害防制立法。2003年,我国成为《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并于2006年1月9日起生效。但是,我国迄今未出台全国性控烟法律、法规及与之相关的监督评价系统,北京、上海、哈尔滨、厦门、武汉等地方性控烟法规基本上针对的是公共场所控烟,关于未成年人烟害防制的规范较为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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