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教育机构的侵权补充责任

2012-08-15李富民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幼儿园学校教育

李富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 450002)

论教育机构的侵权补充责任

李富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 450002)

教育机构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侵权法上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式,不仅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使第三人侵权介入时教育机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较好平衡了各方当事人利益。对于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理解不应该只局限于侵权责任法领域,补充责任的法定化有利于对这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更为深入和科学的理论研究,我们应当紧紧抓住侵权责任法规定这一契机,深入挖掘和积极探索侵权补充责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举证责任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大力投入,各种教育机构日益增多,在校学生侵权行为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遭受侵害的恶性事件在前段时间曾频繁发生,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这类案件,如何确立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责任范围,不仅是家长、教育部门和全社会关心的重大问题,也是立法机构所关注的重点。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伤害是由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幼儿园学校教育
国外教育奇趣
题解教育『三问』
我爱幼儿园
欢乐的幼儿园
教育有道——关于闽派教育的一点思考
幼儿园是我们的家
爱“上”幼儿园
学校推介
奇妙学校
I’m not going back to school!我不回学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