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司法公信力建设——以裁判生成为视角
2012-08-15王登辉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王登辉,罗 倩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武汉430071;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中国重庆 409000)
也论司法公信力建设
——以裁判生成为视角
王登辉1,罗 倩2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武汉430071;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中国重庆 409000)
司法公信力建设应当以审判业务建设为根本,其他方面的建设应当以此为中心。就外部而言,可以提高立法技术,及时清理法律规范,减少法律规范的冲突,引入协同主义模式中的积极因素,确立法官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就内部而言,可以加强判决书说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切实以理服人,公开裁判文书以方便社会监督。实现良法之治,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方可日渐增益。
司法公信力;裁判公信力;法律规范;协同主义;裁判文书
近年来,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据不完全调查,“公信力”一词最早出现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而“司法公信力”一词最早出现于2004年。2004年至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多次论及“司法公信力”,仅2009年就在至少八个公开文件中强调了“司法公信力”。①相关典型文件有《二〇〇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关于进一步做好二〇〇九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等,未公开的文件暂且不表。有学者指出:“从权力运行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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