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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

2012-08-15徐启明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徐启明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 110035)

论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

徐启明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 110035)

刑事和解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实践程序包括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的准备与进行、和解的确认与监督。和解协议经确认后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司法机关应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在履行完毕后,应给予当事人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

刑事和解;程序设计;恢复性司法程序

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理论和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目标是通过使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复原而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建立理解并促进社会和谐。刑事和解改传统刑事纠纷解决模式下国家——犯罪人的二元单向惩罚性刑事法律关系结构为被害人——犯罪人——国家的三元互动恢复性刑事法律关系结构。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现代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西方,刑事和解的实践已有三十余年的经验,到目前为止,世界已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犯罪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1]。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社区调停、转处模式、替代模式和司法模式等四种模式,也形成了新西兰家庭群体会议等成熟的刑事和解方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认可和推动了世界范围的包括刑事和解在内的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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