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人性考量——从期待可能性角度对吴英案的一点思考
2012-08-15徐泽春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徐泽春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 438000)
法律的人性考量
——从期待可能性角度对吴英案的一点思考
徐泽春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 438000)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要保持普适性,即对所有人、所有事同等对待;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又要尊重人性,法治就是“良法的普遍服从”。对于违法性认识较弱的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可以认为降低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减轻处罚。
期待可能性;人性;刑事责任
一、引 言
期待可能性,作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简称,是指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该理论通常被认为来源于1897年3月3日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对所谓“癖马案”的判决,该判决在对犯罪责任的认定上提出了期待可能性理论,此后,德国学者迈耶、Frank、Goldschmidt等人以此为契机,对期待可能性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使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得以在德国确立和发展。期待可能性理论由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介绍到日本,在日本产生强烈的影响,二战后成为日本的通说[1]。该理论认为不能仅仅从心理上判断责任的有无,还要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上把握责任。“法律规范终究是以对个人的命令、禁止表现出来的,这种命令、禁止就行为人一方而言,只有在能够遵从即能够实施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时,才是恰当的。就是说,为了给予责任非难,仅仅具有故意、过失的心理要素并不够,还必须是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只有在这种场合,才能考虑责任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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