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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2012-08-15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河南科技 2012年23期
关键词:罚金犯罪分子法定

河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 杨 静

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然而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已经产生了严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严重威胁到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的生命健康。显然,刑法作为法益保护的最后屏障,在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预防污染环境行为、惩治环境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当前严重的环境犯罪现象相比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一、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1.环境法益刑法保护不足。环境法益,即环境犯罪的客体,是指为环境刑法所保护却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环境利益。目前,我国惩治环境犯罪主要依据刑法,而刑法中环境犯罪的构成往往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或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不能给予刑罚处罚。大多数罪名入罪门槛偏高,对环境犯罪的经济效益给予了较高关注,但生态环境效益保护明显缺失。

2.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偏轻。利益的驱使是很多犯罪分子实施环境犯罪的重要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也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暴利,不惜牺牲环境。而刑法中对环境犯罪的法定刑设置的偏轻,使得犯罪分子宁愿缴纳罚金,也无视破坏环境。

3.环境犯罪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刑事自诉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公诉机关举证。然而,环境犯罪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且很多环境污染行为具有潜伏性,公诉机关难以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可能不起诉或者由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宣判。

二、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1.引入严格的责任制度,实现责任推定原则法定化。环境犯罪存在严重的危害性、复杂的专业性及复杂的因果关系,在我国有适用严格责任予以规制的必要性。我国环境刑法尚不承认严格责任制度,而英美刑法适用环境严格刑事责任制度。严格责任并不等同于绝对责任,也不悖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因此,可修改《刑法》总则中对罪责原则,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适用责任原则。另外,我国司法实践中,在追踪环境犯罪和违法行为时,大多采用推定原则来确定因果关系,进而追究其应有的责任。事实上,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是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呈统计学上的关系,同时在行为人不具有例外情节或者免责事由时,即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认定规则。显然,我国目前采用的推定原则属于事实上的推定,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应明确确立环境犯罪的因果推定原则。

2.完善环境犯罪的罚金刑。环境犯罪大多属于经济犯罪,因此,罚金刑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轻缓化的刑罚,罚金刑符合现代刑罚发展趋势,且有取代短期自由刑的趋势。同时,罚金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经济原则,且适用对象广泛,既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适用于单位犯罪。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对其适用财产刑较自由刑更能起到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应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过失犯罪增设罚金刑,进一步发挥罚金刑替代自由刑的作用。当然,也要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对危害性较小的环境犯罪可以单处罚金刑,对较轻的环境犯罪可以选处罚金刑,对较重的贪利性犯罪可以并处罚金刑。

3.构建以危险犯为基本犯罪形态的环境犯罪体系。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治环境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减少环境污染,将危险犯作为环境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已经成为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趋势。我国刑法将环境犯罪多规定为结果犯、情节犯,而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一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或者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将无法保障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将难以得到恢复。所以,应当将严重的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严重污染、破坏环境资源,就构成犯罪。

4.提高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对于环境犯罪,目前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偏轻,无法有力惩治环境犯罪。建议将严重的环境犯罪的法定刑提高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巨额的经济利益是行为人实施环境犯罪的重要原因。如果行为人以严重污染、破坏环境为代价,获取巨额利润,而只是被处以较小数额的罚金,那么权衡巨额的经济利益和罚金刑,犯罪分子会置法律于不顾,更加肆意地实施犯罪。因此,应当大幅度提高罚金刑的数额,使得犯罪所付出的成本与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相当,甚至大于其所获取的利益,切实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那么犯罪分子就不会冒这种风险,从而有效地遏制环境犯罪。

5.对性质严重的环境犯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污染原因多种多样,许多环境污染行为不是即时完成而是持续的,且危害环境的行为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若让起诉方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很难发现事实真相,也难以起诉和定罪,这不可避免会使罪犯逃脱刑事处罚。而如果由被告人承担无罪的证明责任,反而容易履行证明责任。因此,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遏制犯罪,更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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