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程序浅谈
2012-08-15张如旭焦松山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卫河河务局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2年16期
关键词:程序
□张如旭 □焦松山(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卫河河务局)
水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具有水行政处罚权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水行政处罚,对于保证水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提高水行政处罚的效率,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水行政处罚机关因程序上的欠缺而导致实体上的败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水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很有必要加以研究和探索。
1.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1 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作了具体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做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有两个问题必须明确:一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与对公民法定罚款最高额为5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罚款最高额为1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不论法定罚款最高额是多少,只要在法定罚款数额幅度内对公民实际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公民行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的确定:在水行政处罚程序中,简易程序的启动标准因处罚对象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同,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公民行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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