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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劳动关系研究

2012-08-15李俊杰

关键词:工程师劳动者监理

李俊杰

(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 450007)

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劳动关系研究

李俊杰

(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 450007)

通过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劳动关系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调研与分析,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在不同情况下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依据以上分析,提出建设管理制度改进建议和如何处理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劳动关系.

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自1990年按照“加强领导、扩大宣传、法规先导、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推行以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建设监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培养了一批为项目法人提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的专业化监理队伍,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促进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利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等不断增多,监理合同额不断攀升,监理的内容从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扩大到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监理、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监理和水利工程机电及金属设备制造监理.稳定成熟的监理工程师队伍是推动建设监理事业顺利发展的主要动力.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来说,直接关系着他们的就业、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条件,决定着他们的生活水平、身心健康和个人发展的机会;对监理单位来说,劳动关系直接关系着员工的绩效、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生产成本、监理服务质量以及企业的利润,乃至最终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随着我国建设监理业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与监理人员的资格与注册管理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发展过程中,监理从业人员的来源、组成与劳动关系还比较复杂.

2008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水利部监理管理规章,研究水利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劳动关系,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与举措,切实保障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得劳资双方能进行沟通,寻求共同利益,以达到劳资合作.使监理单位绩效提高和劳动关系进一步优化.监理单位要树立正确的劳动关系意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尊重监理工程师的价值,在促进监理单位绩效提高的同时达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实现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关系和谐和利益“双赢”,以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1].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1.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

随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我国全面推行“三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监理制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建设监理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建设监理的被监理对象是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设计、施工或设备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建设监理的实施需要项目法人委托和授权;建设监理是有明确依据的工程建设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化的、微观的监督管理活动;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1.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和依据

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资金、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采取组织管理、经济、技术、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对建设过程及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控制,以保证项目建设目标最优地实现.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3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制度和方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制度包括: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会议制度;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包括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协调解决等.

2 劳动关系及其存在情形研究

2.1 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中存在两方当事人,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劳动者;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的另一方当事人,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2.2 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的特征是相对劳务关系而言的,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体现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劳动关系是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同时又是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2.3 劳动关系的种类

劳动关系可分为常态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常态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常态劳动关系与其他特殊的劳动关系比较,需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劳动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资格;劳动者只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以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关系,其确认需有劳动的事实存在.

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中的每个关系都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 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关系分析

3.1 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其存在形式和经营方式对监理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持续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存在3种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外资公司.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在监理起步阶段,监理人员取得监理资格证即可从业,从业人员也多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他单位转行或离退休人员.这就造成无论从产权上、法人治理结构上、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上的矛盾;监理工程师队伍不稳定,不受监理单位的制约,不容易形成经验积累[3].

3.2 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法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界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其监理单位进行注册,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①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②监理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否在监理单位的劳动管理下,从事监理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监理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监理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6]600号)有关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条件可以看出,注册监理工程师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符合劳动者的年龄条件、体力条件和智力条件,为劳动者;不满足年龄条件而不能成为劳动者.

3.3 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法律关系分析

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指无书面合同或有书面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多重或双重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内退人员、下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及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在监理单位注册,并从事监理工作;事业单位人员在监理单位中注册,兼职从事监理工作.

3)正常劳动关系.在一个单位注册,并在注册单位从事监理活动;该监理单位的内退返聘人员也是按正常的劳动关系履行.

4)劳务关系.离退休人员在监理单位注册,并从事监理工作.

5)其他关系.比如挂靠.从以上分析可知,主要分为两大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4 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应分成两方面,一方面包括必要劳动条件和补充条件.只要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完全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另一方面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条件,具有普通的适用性和强制性[4-5].

4.1 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属于劳动关系情形

监理单位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行业相关强制性规定;二是根据双方的协商.由于双方协商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情况及个人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仅讨论根据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拥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与解除.①监理工程师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监理单位承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②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都应当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劳动合同;③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都享有依法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④监理单位享有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监理工程师依法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2)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职业义务与权利.①监理单位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与注册监理工程师保密义务;②监理单位告知义务与注册监理工程师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③监理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

4)民事法律责任.①监理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监理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须依法支付相应报酬或加付赔偿金;③监理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形: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④劳动者违约有两种情形:劳动者违反双方有关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违反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者对监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 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属于劳务关系情形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合同法和经济法等.

1)劳务合同本质上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所以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变更,还是合同解除,均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劳务合同职业义务和权利的约定应满足有关规范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规定.

3)劳务关系中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是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客体(劳务)的特殊性决定了违约责任一般包括3种: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有限的继续履行.

5 建议

通过对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工作关系存在问题、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分析,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管理提出如下建议:①监理单位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的,而聘用合同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建议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6]600号)第7条第2款中“聘用合同”修改为“劳动合同”;②重视对双重劳动关系和多重劳动关系的管理;③区别对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④对于特定关系人员,“挂靠”关系进行严格管理;⑤为了减少监理劳动争议,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同时,对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提出如下建议.

1)监理工程师注册在一个监理单位并接受该监理单位的管理.①监理单位首先与注册监理工程师签订劳动合同;②对于转注册的辞职人员其原来的社会保险账户应转过来,以便新单位进行续缴.如果人员不同意转过来进行续缴,应该和新监理单位签订自愿不转入的协议;③对于档案保管不在该注册单位的,其中社会保险可以约定由注册监理工程师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费用由监理单位凭票报销或者直接约定在劳动报酬中,或者双方约定由监理单位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④以人事代理的形式与监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管理由监理单位申请缴纳账户,其账户管理由监理单位自己进行管理或由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

2)主管单位为事业、企业单位.①签订劳动合同;②对于事业单位人员在监理单位注册,还应签订社会保险自愿不转入协议;③人事代理情况同1)中④.

3)临时到非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①注册监理单位和其他用工监理单位之间应签订借调协议;②用工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之间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③在合同中应约定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和监理责任的承担.

4)离退休人员在监理公司注册并从事监理工作,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5)挂靠关系的聘用合同在实际中是不可能被执行的,对挂靠单位和挂靠人都是不利的.

[1]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概论[M].2版.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

[2]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则汇编[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3]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必读[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4]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程师必读[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

[5]张华.水利工程监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

Study of the Labor Relationships between Supervision Units and Certified Supervision Engineers

LI Jun-jie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450007,China)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units and certified supervision engineers,the paper analyse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two parts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in accordance with such laws as Labor Law and Labor Contract Law.Based on the analysis,the proposals are finally made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labor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ervision units and certified supervision engineers.

supervision unit;certified supervision engineer;labor relationship;service relationship

1002-5634(2012)02-0151-04

2012-02-15

李俊杰(1964—),男,河南汝南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工程管理方面的研究.

(责任编辑:蔡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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