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劳动关系研究
2012-08-15李俊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2期
李俊杰
(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 450007)
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劳动关系研究
李俊杰
(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 450007)
通过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劳动关系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调研与分析,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在不同情况下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依据以上分析,提出建设管理制度改进建议和如何处理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劳动关系.
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自1990年按照“加强领导、扩大宣传、法规先导、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推行以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建设监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培养了一批为项目法人提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的专业化监理队伍,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促进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利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等不断增多,监理合同额不断攀升,监理的内容从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扩大到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监理、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监理和水利工程机电及金属设备制造监理.稳定成熟的监理工程师队伍是推动建设监理事业顺利发展的主要动力.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来说,直接关系着他们的就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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