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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闻官司产生的深层原因

2012-08-15桂渝芳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法律

桂渝芳

(湖北荆楚理工学院,湖北 荆门 448200)

试析新闻官司产生的深层原因

桂渝芳

(湖北荆楚理工学院,湖北 荆门 448200)

近些年来,我国新闻官司大量增加。究其深层原因大约有以下几点: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非正式制度逐渐消解,现行法律在一些问题上规定的模糊性,新闻教育和理论研究方面的滞后等。

新闻官司;法律制度;非正式制度;舆论监督;司法独立

从1985年第一例新闻侵权案以来,全国至今已有上千起新闻官司,其中多数为被报道的对象诉有关媒体侵害其名誉权和隐私权。近期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新闻官司,即作为消费者的读者因新闻失实而诉媒体,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如此多的新闻官司使新闻从业人员在舆论监督时处境很尴尬。新闻官司如何产生?学者们也有不少论述,多数归因于新闻失实。诚然如此,然而这只是表面原因。笔者试图探究其根本原因,为避免新闻官司提供一点借鉴。

一、统一法律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对新闻传播的监管调控基本上处于人治为主的层面上,尽管有一些有关新闻方面的规范和法规,如《新闻采编工作的规范和法规》(载于《中国新闻出版报》(京2003年3月4号)所列,但它们很不系统,散见于民法等法规中,时至今天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舆论监督法等法律可依。由于正式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监控乏力或规范盲区,使得新闻传播行为“合法性”无所依凭。其结果有两点:一方面,致使一些新闻传播机构或新闻工作者打着“新闻自由”的旗号,利用新闻媒体的特殊地位,收受刊播费,出售版面,甚至企业和记者联手造“新闻”,“有偿新闻”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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