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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常态治理的几点思考

2012-08-15曹建辉欧阳赞友

财政监督 2012年4期
关键词:小金库团体纪检监察

■曹建辉 欧阳赞友

“小金库”常态治理的几点思考

■曹建辉 欧阳赞友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9年以来,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公募基金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深入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专项治理的目的已经基本达到。通过三年的专项治理,基本掌握了各级各单位“小金库”存在的缘由,有力遏制了“小金库”滋生的苗头,增强了各级各部门和各领导干部厉行节约、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保障了国有资产和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好评。在深入基层实地调研,总结分析湖南三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为了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实现从专项治理到常态防治的转变,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学习教育,强化“小金库”常态治理责任机制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小金库”治理应当纳入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并作为其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实现对“小金库”治理的常态化。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应当是 “小金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小金库”的防治负总责。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应高度重视廉政教育,切实增强各单位“一把手”的责任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应定期举办单位 “一把手”的财会业务及廉政建设培训,要把防治“小金库”与廉政建设等内容列入各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规划,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警示教育制度,利用“小金库”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进行告诫和警示。

二、明确部门责任,建立防治“小金库”的联动机制

“小金库”防治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公安、财政、审计、民政、国资、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防治“小金库”的联动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发挥牵头和主导作用,加强日常监管。组织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出现问题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宣传部门应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积极营造防治工作氛围。公安机关应做好涉及“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税务部门应加大对发票印制、缴销及虚开、代开发票的打击和管理力度。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应协调商业银行支持配合防治工作,依法及时办理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工作指导,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行为。应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要严格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法规,积极推进社会团体改革和发展,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合作,充分运用登记、年检、评估等手段,督促社会团体在人员、职能、财务和办公场地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分开,使社会团体充分享有决策、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权,从根本上消除“小金库”可能存在的因素。应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建立对社会团体的社会审计制度,强化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国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资监管部门要以管资产为核心,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断完善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不断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对财务资金的管控,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及职务消费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外派监事会制度,完善监督评价体系。对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规范企业的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业绩考核、外派监事会制度建设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各级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公开和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要明确单位负责人、财务分管负责人、财会人员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防治 “小金库”的岗位职责。进一步健全和充实单位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单位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

三、深化配套改革,构建防治“小金库”的保障机制

要继续深化财政预算改革。规范预算资金分配,细化部门预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从体制上解决“小金库”滋生的土壤。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要逐步向社会公开。要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现对各级政府及所有预算单位的全覆盖,全面推行公务定点接待和公务卡结算制度。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和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管理,研究提出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奖金等发放行为意见。加强罚没收入管理,进一步完善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等部门应牵头组织清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面摸清家底。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空闲办公用房、富余职工住房、招待所、闲置土地、门面等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从资产形成、配置、使用、产权变更到处置全过程管理的行政事业资产监控体系,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本数据库,逐步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各环节的制度,从制度上铲除“小金库”产生的土壤。

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防止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各执收执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得擅自多收、少收、缓收或不收,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从程序上杜绝“小金库”现象发生。

要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单位所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擅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实现对单位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小金库”的产生。

四、强化监督检查,形成防治“小金库”的监督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日常监督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年初制订工作计划时做到统筹安排、科学部署,做到部门之间不重复检查,不交叉检查,同时,也要避免出现监督盲点和死角,确保所有的单位都在监督范围之内。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工程、垂直管理部门开展重点检查。要建立“小金库”问题的监督检查公告制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此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仍然要常年保留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方便群众监督。同时,要继续实施举报有奖的政策,凡举报属实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五、严肃政策纪律,强化防治“小金库”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税务、民政、国资等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均要及时通报同级“小金库”治理相关业务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各级组织部门要依法依纪给予组织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凡属社会团体设立 “小金库”的,各级民政部门年检结论一律定为不合格,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凡属国有企业设立“小金库”的,各级国资部门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追缴偷漏税款。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于查出的重大问题,对当事人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既要进行经济处罚,又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设立“小金库”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按照中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责任。

湖南省财政监督局)

(本栏目责任编辑: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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