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参与式课堂教学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探索与实践
2012-08-15孙爱华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10期
孙爱华
主体参与式课堂教学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探索与实践
孙爱华
摘 要:主体参与式课堂教学是在平等、民主、宽松的课堂氛围中,以学生为主体的师生互动共进,符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特点。该课程实施主体参与式课堂教学时需要做到关注学生主体需求,构建平等互动的师生关系,教学内容彰显问题意识和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主体参与式;学生主体;探索与实践
孙爱华/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讲师,硕士(江苏苏州215008)。
发挥人的主体性,尊重人的需要,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成为了新世纪教育的核心理念。[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对学生道德与法律素养的教育,本质上是一种主体性的活动,有赖于学生主体精神和主动性的发挥,是学生主体在理解和接纳思想道德与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建构,并自觉外化践行的过程。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一支粉笔,一本教材,一讲半天”的教学方式,过分依赖教师的课堂说教,重知识传输,轻学生参与体验,不仅教育效果欠佳,更禁锢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思政理论课教学的特殊性要求课堂教学绝不能只对学生进行单向灌输,而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互动共进的过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一、主体参与式教学法的内涵及其特点
主体参与式教学法是在民主、宽容的课堂环境中,学生作为教学中平等的一员,积极、主动、全身心地介入到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与教师共同推进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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