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同时享受两项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2012-08-15张旭徐文华韩军
财会通讯 2012年1期
张旭 徐文华 韩军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塑木复合材料、新型代木代塑产品的企业。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环保、节能,广泛用于建筑、装饰等领域,产品取得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为扩大企业社会效益,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企业安置了附近村庄的11名残疾人就业,分别从事一线生产、装卸、仓库保管等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也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财务人员犯了难,不知道应该申请享受哪种优惠对企业发展更有利,于是打电话向税务机关咨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要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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