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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2012-08-15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

财会通讯 2012年1期
关键词:报告责任信息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 张 婷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包括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捐助公益事业等方面。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是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以及由此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等信息进行披露的行为。在我国大力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宏观环境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理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企业员工、消费者、社会环境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应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经济利益的逐步提高,部分企业出现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其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再到双汇瘦肉精事件,这一系列的负面事件都说明我国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同时也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问题不仅仅是企业的个体问题,而是上升到全民性的社会问题。为此,笔者从企业对社会责任进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宏观调控 我国已将有关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体系中,企业如果实行严格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据此全面评价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不负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惩罚。这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主体作用,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

(二)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企业对社会责任进行信息披露,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应的社会责任信息,有利于企业员工、投资者与消费者等群体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与损失,并由此作出正确的决策,这样可以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促进企业目标与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协调一致。

(三)强化社会力量对企业的监督 通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会回避不负责任的公司股票,消费者会抵制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公司产品,劳动者会拒绝不负责任的雇主。这加大了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风险,强化了社会群体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力量。

(四)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如果能够积极地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开披露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取得的成果,就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与声誉,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动机不纯,以正面信息为主 对于企业而言,社会责任并不属于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之一,而且相关的信息披露也属于自愿行为。对于社会责任带来的两种结果——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企业往往选择性地披露正面信息,并通过粉饰信息的方式形成广告效益,达到宣传企业的目的;而对于存在的问题或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部分,总是一笔带过甚至只字不提。

(二)披露内容繁杂,缺乏可比性 从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来看,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涵盖范围认识不足,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种类繁多。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华而不实”,往往披露诸如企业经济责任、公益事业等有利的社会责任信息,而这些与利益相关者需要的产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及医疗保险等信息存在相当的差距。此外,企业披露信息的格式与标准不规范,这使得各企业之间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披露形式定性化,定量信息少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践中,一个颇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过于形式化,报告以定性的文字描述为主,缺乏实质性的内容。部分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大谈“应该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却没有披露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实际情况。有些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中充斥着大量空泛的原则和口号,没有披露公司在实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同时,对相关信息的披露缺乏定量描述,这就降低了社会责任报告传递信息的有效性与实用性。

(四)信息报告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目前,我国既没有强制性地规定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也没有要求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相应地审计,只是采取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方式。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未经审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以选择性地披露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并夸大事实,而刻意隐瞒某些重要的负面信息,这将降低报告的可信度与效用性,对于利益相关者等群体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也将大打折扣。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

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个方面,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分为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两种,目前我国主要以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为主。自2006年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与2008年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呈上升趋势,在2011年年报披露期中,沪深两市共有516家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但相对沪深两市近2500家上市公司的市场容量,披露社会信息的公司仅占1/4。对于公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内容也倾向于有利公司利益的正面消息,缺乏与利益相关者需求的信息报告。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强制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强制企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最低信息要求,这其中应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工资保障、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企业必须定期披露相关信息,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则采取自愿披露原则,这其中可包括企业诚信、资源再生利用、社会公益活动、慈善捐赠等信息,社会应鼓励道德意识强的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通过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既督促了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又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由此实现社会与企业的双赢。

(二)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目前,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各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在具体内容与披露模式上种类繁多,加上选择性地披露有利于企业的正面信息,直接影响了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效果。为此,本文认为应逐步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披露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方面的信息。企业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降低能源消耗与减少稀有资源的耗用。为此,企业应披露诸如环境治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三废的再利用率、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等相关信息。(2)披露企业员工方面的信息,这涉及员工的工作环境、工资水平、福利保障、员工培训等方面,企业应披露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信息,以及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等福利保险信息。(3)披露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消息。企业提供的产品应对消费者负责任,这其中就包括企业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效用,保证产品的安全性与广告的真实性,以及产品的售后服务方面的信息。(4)披露公益事业贡献的信息。如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参与慈善活动等信息。此外,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报告,不同行业的企业在社会责任内容上有较大差别,披露内容和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为此,应按相应的行业划分标准将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型的行业,分行业对披露内容和披露模式进行具体规定并实现标准化,以便于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审查。

(三)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 为提高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我国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中,应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与企业的会计信息仅限于用货币计量方式相比,社会责任信息应根据内容特点,采用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为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可比性,社会责任指标应尽量采用定量方式披露,明确相关指标的口径及计量方式,如对工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性捐赠等信息应采用货币、时间或实物为计量单位。为增加披露信息的横向可比性,社会责任指标可采用绝对数据和比例数据进行定量披露。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多,可量化计量的项目少,对无法采用定量方式披露的诸如企业诚信、生产安全、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信息,企业可通过文字说明进行定性披露。

(四)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制度 为保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公允性,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制度。为保证审计质量,首先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标准,明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主体,设计合理的审计方法和程序,规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有据可依。其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保证审计结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再者,充分发挥政府机关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审计监督作用,国家审计机关等部门应加强对开展社会责任报告审计业务的指导,加大对审计工作结果的复核与监督力度。

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笔者指出了企业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在披露动机、内容和模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从实际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由简单模式逐渐向高级模式推进,正向着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实用性与公允性方向发展。

[1]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会计研究》2007年第7期。

[2]汤亚莉等:《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及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年第1期。

[3]罗金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研究》,《经济纵横》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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