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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融合:残疾人实现平等权利和共享发展的唯一途径*

2012-08-15吴文彦厉才茂

残疾人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康复

■吴文彦 厉才茂

社会融合:残疾人实现平等权利和共享发展的唯一途径*

■吴文彦 厉才茂

融合是一种与隔离、排斥和社会边缘化相对立的理论信念和实践价值。社会融合是国际残疾人运动的发展潮流,是现代残疾人观的核心理念,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的唯一途径。本文从理论上阐明了社会融合与现代残疾人观的关系,并且通过分析融合教育、融合就业、融合文化和社区康复,表明了社会融合在推动残疾人事业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中的实践意义。

社会融合;现代残疾人观;实践领域

引言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残疾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状况已经显著改善,但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的环境障碍依然存在,有时表现得还非常突出。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正确认识和看待残疾人,努力消除认知偏见和环境障碍,积极实施残疾融合发展战略,最终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目标,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使命,也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1 社会融合与现代残疾人观

1.1 社会融合是国际残疾人运动的发展潮流

残疾人运动的历史是一部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残疾人反对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也空前活跃,其中的标志性事件是人们提出了融合和正常化的概念。20世纪60~70年代,以美国为中心,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属和支持者的组织掀起了独立生活和“去机构化”的社会运动,反对被社会隔离和孤立,要求返回家庭、社区和社会群体,“过上正常人的生活”[1]。这一运动的直接成果是联合国大会先后宣布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残疾人权利宣言》和《盲聋者权利宣言》,声明各类残疾人都享有与其他同龄公民同样的基本权利,“最主要的是享受适当的、尽可能正常而充实的生活”,即使“确实需要机构照顾时,也应尽可能在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下提供这种照顾”。

1981国际残疾人年活动以及1982年第3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开启了国际残疾人运动新的篇章。国际残疾人年主题“全面参与和平等”,表达了残疾人融入主流社会的两个关键方面,从而将残疾人事业的传统领域(医疗、康复、社会福利等与残疾人自身相关的问题)与更加广阔的社会问题联系起来。《世界行动纲领》首次从残疾人与其环境的关系这个角度界定了障碍的定义,首次系统提出了平等机会的原则和残疾人实现机会平等的关键领域。从此以后,“机会平等”成为国际社会残疾人争取平等权利的行动指南,反歧视、反排斥和消除障碍、促进融合的社会运动风起云涌。20多年里,将近50个国家出台了反残疾歧视法或残疾人社会融合法,这些国内法都是建立在融合的观念之上,“始终如一的目标”是促进残疾人融入主流社会[2]。不少国家和地区成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以监督和推动残疾人融入主流社会,全球涌现出了一大批以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为使命的助残组织和残疾人自助组织。与此同时,“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亚太残疾人十年”等国际行动,提出了“让残疾人融入社会并纳入所有主流计划”的提议;有关国际组织在残疾人就业、职业康复和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制定了机会平等行动指南,《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在社会生活所有重要领域增加残疾人均等机会、实现平等参与和社会融合的政策导则。2006年12月,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一国际法律鲜明地把“机会均等”“充分参与和融入社会”,列为实现残疾人权利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以约束性的条款和可执行的方式加以规范,为各国、各地区加快残疾人社会融合进程提供了新的契机。当前,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初步共识,从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达成之际,联合国将正式启动“残疾融合发展战略”。可以预期,国际残疾人运动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残疾人同样经历了从长期的排斥、隔离到逐步参与、融合的过程。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扶残助弱、和衷共济的传统美德,但从整个群体而言,残疾人并不为社会所关注。解放后,国家陆续兴办了一批残疾人救济院、收养院、福利院,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五保供养服务,残疾人生活有所改善。不过,由于延续了长期以来对残疾人实施的收容救济的社会政策[3],残疾人被社会隔离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上个世纪80年代,“平等、参与、共享”理念被引入我国,成为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原则和行动纲领[4]。短短30年,通过采取立法、规划、政策和一系列社会行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劳动福利”、按比例就业和社区康复等融合模式创新发展,上海世界特奥会“融合盛宴”和北京残奥会“超越、融合、共享”理念至今发挥着积极影响,残疾人社会融合范围不断扩大,融合程度不断加深。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间,生产关系、政治关系、产业结构、阶层结构、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在发生重大变化,人际关系的疏离与社会冲突加剧,残疾人一方面面临再次被社会排斥和社会边缘化的危机,另一方面社会整合也给了残疾人充分融入社会的难得机遇。未来一个时期,随着我国紧跟世界潮流,全面实施“残疾融合发展战略”,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面临的观念、制度和环境障碍一定会加速消除,残疾人事业也会进一步融入社会发展主流,推动中国社会朝着公正、包容、惠及每一个人的可持续方向发展。

1.2 社会融合是现代残疾人观的核心观念

残疾人观是人们对残疾现象和残疾人问题的基本看法、态度和观点。过去半个世纪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运动广泛开展,人们认识和看待残疾现象,经历了从医疗模式向社会模式的历史转变,并且与平等权利、独立生活和自由发展等现代理念相契合,形成了现代残疾人观。

残疾的医疗模式认为,残疾是残疾人自身的缺陷,是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异常或悲惨现象;残疾人是病态的、非正常的和需要治疗的对象。很长时间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将描述一个人有某种缺陷,甚至公认的带有贬义性质的词语用于残疾人,例如瘸子、瞎子、哑巴、神经病、白痴等,或者直接称为“残废”、“废人”以及“无能”、“无用”的人。与医疗模式的认识相关,残疾一直被作为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医疗卫生或监护立法的一个方面来处理,残疾人被看作是值得同情、需要救助和应该被关爱的人。由于社会主要是为“正常人”设计的,残疾人要么通过自身努力,克服功能障碍,去适应“正常的”社会;要么在单设的特别机构中,接受社会的隔离安置(如特殊教育学校、安养机构、庇护就业机构等),或者采取一些“特殊的”服务解决他们“与众不同的需求”。

残疾的社会模式认为,残疾不仅是一种生理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残疾人问题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社会的、权利的和发展的问题。《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残疾不应当只看作是残疾人个人的事,更应当被视为社会共同应对的问题。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们更愿意将残疾人称为“残障者”“障碍人士”,来表达这样一种新的认知:不是残疾人自身存在的缺陷,而是社会存在的障碍,使他们不能全面参与社会生活。从权利和发展的角度来看,残疾人不再是“不能独立的”主体,也不再是社会的负担,他们有权利和所有人一样留在一般的教育、保健、就业、社会等服务体系内获得所需要的支持,和所有人一样可以成为他们所在社会发展的参与者、奉献者和获益者。社会应当消除物质环境、观念态度和体制安排等各方面的障碍,全面向残疾人开放,使残疾人同样可以工作、受教育、有房住、参与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以及从事一般人可以从事的所有活动。可见,残疾的社会模式所强调的,是社会应当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障碍,确保所有人无论残疾与否都能够参与社会生活[5]。

现代残疾人观,即社会模式的残疾人观,是建立在融合的观念之上的。“融合”也被翻译成“包容”、“全纳”。社会融合指以和谐为目的的个体或群体与社会环境的交互过程,这一概念源自人们对社会排斥的研究[6]。残疾人社会融合,既可以指残疾人不断融入社会的过程;也可以指残疾人本身就在社会环境之中,与生活在一起的人们相互接纳、融为一体的状态,有三个层面的意义:一是社会的融合,是指残疾人以一般社会成员的身份参与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参加到普通的社会组织、机构和活动中,融入到主流社会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中。二是文化的融合,也就是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的融合。社会如果保持一种正面的价值认知,就会将残疾现象以及残疾人的参与和创造,视为对人的多样性、文化的多元性和社会的丰富性做出的独特贡献。正是由于残疾人的存在,让人们对生命更加尊重,对精神更加敬畏,对自己和他人更加珍惜,因此形成一种凝聚人心、团结社会的新的文化力量。三是心理的融合,也就是残疾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认同和接纳的心理建构过程。残疾人心理越健康,越能够产生对自我和社会的正面评价,与身边的人和环境的关系就越融洽,因此越能得到社会接纳。社会用平等的眼光看待残疾人,残疾人也用平和的态度面对社会,相互认同和接纳,逐步达到感情上的融洽、心灵上的融合。

社会融合的观念,为认识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提供了新的视野:第一,残疾是残疾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也可以理解为残疾人社会融合过程中存在的障碍。第二,残疾人的社会价值只有在社会融合中才能得到体现,所以,必须消除各种障碍,使他们能够充当正常的社会角色,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第三,残疾人问题主要是社会融合问题,这些问题既可能与环境的设计和结构有关,也与人们的态度密切相关,所以,解决残疾人问题,就要关注整个社会系统的无障碍。第四,残疾人的发展水平,与他们社会融合的程度和方式直接相关,残疾人事业的根本任务是促进残疾人与社会的融合。

1.3 社会融合是实现平等共享目标的唯一途径

每个人无论他是否残疾,都是生而平等的。这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权利是平等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残疾人和其他人在法律上是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必须平等和有效地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第二,地位是平等的。社会是由多样人群、多元文化组成的,残疾人不因残疾而降低其作为人的固有尊严与价值,他们在人格上与其他人是平等的,社会应当努力避免使他们仅仅由于残疾而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第三,机会是平等的。残疾人和所有人的唯一差别是他们的需要不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平等的要义恰恰是“每个人的需要同样重要,所有资源的使用必须确保每个人有平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发展,平等分享因经济和社会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

在真正融合的社会里,人们应当用一种平视的目光看待残疾人,一视同仁。把他们看作正常的自然人、朋友和兄弟姐妹,除非为了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都应当忽略或者忽视他们残疾的身份。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人看一个残疾人,首先看到和看重的是他的残疾,而不是残疾人所具备的能力。所以,在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的过程中,第一位的任务,就是要消除任何形式的残疾歧视,避免仅仅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分、隔离和排斥,避免给残疾人贴上任何形式的负面标签。其次,要营造无障碍的环境,保证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服务环境和制度环境的社会整体无障碍,使残疾人有机会平等进入普通的社会服务系统。第三,要提供足够的社会支持。残疾人社会融合的环境,应当是一种最少限制的环境,而创造最少限制的环境,需要最大限度的社会支持。至今仍处于隔离状态的残疾人,都与家庭和社会支持不足或者支持不当有关系。对于一些重度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而言,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家庭照护、社工服务和志愿者服务、辅助器具适配等支持性服务尤为迫切。一项对所有人适用的政策或服务,如果没有针对残疾人特殊需要的社会支持和特别扶助,或许就会影响他们的自立生活和融入社会,导致“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第四,要增强残疾人自身的能力。历史经验表明,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是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决定力量,要通过康复、培训和其它实践活动,增强残疾人主动融合的意识、平等参与的能力,发挥他们作为权利主体的作用。

残疾人社会融合的程度,是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融合既是一种社会信念,更是一种社会行动,具有显著的价值特性和实践特征。残疾人社会融合成功与否及水平高低关键取决于三方面因素,即环境障碍消除的程度、社会支持的力度和残疾人自身参与的能力。残疾人事业理当以此为实践方向和政策取向,并把残疾人社会融合的程度,作为判断残疾人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和谐的重要尺度。实际工作中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服务,只要仍然将残疾人单纯看作一个不能独立、需要救济的对象,而不是以促进其社会融合为根本目的,则这种认知既可能是残疾人得到更好社会福利的依据,也必定是残疾人进一步被歧视、被隔离的原因。甚至可能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越高,他们被歧视、被隔离的社会心理愈加得到强化。

从社会融合的观念出发,认真审视当前的残疾人事业,会有很多启发和思考,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会有一个更加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应当看到,我国残疾人事业是从一个较低的起点上快速发展起来的,残疾人的生存保障、福利服务、康复医疗一直被摆在最优先和最急迫的发展位置;残疾人在教育、就业、文化等各领域平等参与、融合发展的机会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足够重视,很多时候公共政策依然排斥残疾人,而残疾人专项政策又难以对接社会,很多地方人们仍然以发展的名义大量建设集中性、规模化、隔离式的特教学校、托养机构、集中就业和特殊文化艺术等机构场所;残疾歧视没有从法律上得到根本的和具体的禁止,也没有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遏止。关键是还没能学会用社会融合的观念来指导和推动社会实践。一直以来,残疾人的收入水平、保障水平得到关注,但是这些收入和保障有多少是残疾人真正参与社会中得来的,在多大程度上让残疾人同时增强了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可能没有得到关注,所以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发展水平也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关注。残疾人的受教育年限、残疾人的就业人数得到关注,但是可能没有关注有多少人是在与健全人一样的普通教室里接受良好教育、在与健全人一样的社会岗位上实现公平就业。总之,在关注残疾人事业总体发展速度的同时,缺乏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质量和整体结构的关注与研究。所以,在我国,残疾人融合发展的时代应该尽快到来,也必将很快到来。

2 残疾人社会融合的关键领域

残疾人的每一项权利都是具体的,如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以及最近施行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把无障碍环境、教育、就业、收入保障和社会保障、家庭生活、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宗教等,确定为残疾人平等机会和平等参与的重点目标领域,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相关权益的保障。从我国现实情况及发展趋势看,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关键领域主要有4个方面,包括教育、就业、文化和康复,这也是需要着力保障的残疾人权利内容。

2.1 融合教育

融合教育是指在平等和不受歧视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残疾儿童安排在所在社区的普通学校就读,并提供最适合其需要的支持和帮助,使不同学习风格、不同能力和背景的残疾儿童能够得到尽可能好的公共教育。广义的融合教育指所有残疾人都能够完全融入普通的教育系统,包括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乃至实现终身学习。

融合教育倡导学校提供适合每个人需要的教育。首先,融合教育让残疾人获得了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人们经常讲,教育的不公平,导致人生起点的不公平。对于残疾人而言,公平教育最大的意义是他们可以自主选择受教育的方式,完全融入到社会的普通教育系统,而不是被封闭起来孤立对待。残疾学生到普通学校学习,在一个开放的环境里与健全学生交往互动,和同伴一起学习掌握社会的规范、知识和技能,这种教育过程本身就是融入主流社会的实践过程,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为其日后完全融入社会,实现终身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对于学校而言,所有师生可以从融合教育计划中受益。与残疾学生一起学习的其他学生,可以从中学会如何尊重不同的人,并以残疾伙伴为榜样激励自己。学校的管理者和教师也可以从残疾学生身上得到启发,即所谓“教育者必先受教育”,残疾学生进入普通学校学习,引发教育者对所有受教育者的差异和不同需要的尊重和关注,进而带来传统教学、管理方式的变革。这种教育理念的更新显然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益,例如蒙台梭利创立的智障儿童教学法运用于一般幼儿,就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幼儿教育的革命。第三,对于社会而言,融合教育让教育行政机构、社会服务组织介入残疾学生的社会支持,促使大家都来了解残疾人的需要,有利于涉及残疾人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融合教育让学校师生对残疾人抱持更加正面的社会态度,有利于形成一种平等、包容、开放的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

推进融合教育工作,要抓好三个重点。

①“进得去”,解决好残疾学生进入普通学校的问题。第一,要消除认知偏见,即认为残疾人没有必要接受教育,残疾学生适合在特教学校就读,或者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读书成本大,难以得到保护等错误成见。学校教育管理者必须为他们提供一个开放的、多元的学习环境,帮助他们实现社会融合,获得可持续的发展。所以,首先应当倡导所有的学校向残疾学生开放。第二,无障碍环境配套建设。普通学校难以接纳残疾人的一个原因是缺乏无障碍设施,不能为残疾学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提供便利。第三,破除入学环节的制度障碍。制订规范的、可操作的入学鉴定评估标准和程序,清理入学体检和考试招录环节的不合理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普通学校在招生入学上对残疾儿童的排斥。第四,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包括为视力残疾学生升学考试提供盲文卷、大字卷,听力残疾学生英语口语免试等,让残疾人顺利入学。第五,探索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就学安置新模式,针对不同学习能力和发展需要的残疾儿童,采取随班就读、特教班、走读班等多种形式提供教学安排,让残疾学生能自主选择教育安置的方式。

②“学得好”,第一,是针对残疾学生要有一个好的教育评估标准。由于受传统教育模式影响,当前我国的基础教育以完成教育年限(“九年义务教育”)和培养精英人才(“层层择优录取的升学考试”)为目标,而不是帮助学生获得学习、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的能力,满足每个人身心发展的需要。在这一教育大环境下,融合教育必然就会面临许多问题,例如,应不应建立一个单独的残疾学生教育评估体系,要不要将进入普通学校的残疾学生计入学校升学率和学期测评分值等。这样的问题既关乎学校招收残疾学生的积极性,也关乎已入学残疾学生融合教育的质量。第二,是加大对融合教育的全方位支持力度。要关注残疾人的特殊教育需要,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和环境,采取合适的融合教育方式,辅以良好的教育支持手段,如采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为残疾学生特别是听力、视力残疾学生提供便利服务,减少学习过程中的信息交流障碍;要增加投入,配备好资源教室和康复设备,做好相关教师和专业人员的选聘、培养和培训,完善融合教育环境支持体系。应当看到,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一些深刻的教训,特别是普通学校特教班不断萎缩,一些地方随班就读变成了“随班混读”,表明残疾学生仅仅进入主流教育的环境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根据他们的需要和能力提供切实有效的社会支持。

③“出得来”,主要是解决好走出校门、融入社会的问题。现在,有一些残疾学生从学校毕业后难以走进社会,适应社会;还有一些残疾学生即使有岗位也不愿意就业。所以,融合教育必须以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各领域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利用融合教育与社区、社会生活的天然对接关系,强化残疾学生的独立生活、劳动技能、社会规范等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使融合教育真正成为残疾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2 融合就业

融合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有愿望就业的残疾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参加社会就业,在开放、包容、无障碍的环境中与健全人一起工作,获得与健全人同等的收入和保障条件。广义的融合就业,还应当包括那些暂时无能力参加社会就业的残疾人,通过庇护性就业等形式,获得融入式的创收。

残疾人与健全人一同工作,真正实现了与社会的融合。残疾人融合就业不仅是他们谋生的手段,还是赢得他人尊重,体现社会价值,确立平等地位的重要途径。对于招用残疾人的单位而言,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可以为单位创造劳动价值,残疾人的自立和创造,也是激励其他员工上进的动力;残疾人与健全人朝夕相处所形成的合作关系和文化氛围,更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一旦残疾人人力资源的特殊优势被社会所认识,他们就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平等就业机会。

当前残疾人就业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国家虽然建立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但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意安置残疾人就业;二是福利企业面对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难以进行有效转型,一些新建的庇护性就业机构单纯追求规模和效益,许多残疾人依然在集中、封闭的环境下工作,加剧了残疾人与社会的隔离;三是即使已经就业的残疾人,也主要从事技术要求低、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差的低端职业,为残疾人提供的工作常常与他们的能力和技能无关;四是残疾人职工与健全人职工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不少残疾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徘徊在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附近,有的甚至不及最低工资标准;五是残疾人在工作中所获得的权益维护、劳动保障、安全环境、技能培养相对不足。因此必须加快推进融合就业的工作步伐,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①“有岗位”,使更多残疾人获得融合就业岗位,实现职业融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是实施融合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进一步加强融合就业工作的突破口,其中的关键是开发和巩固融合就业的岗位。

一是政府机关、公营单位预留岗位,带头安置。“融合就业从政府和公务员队伍开始”!残疾人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可以极大提高就业层次和收入水平;而且通过自身直接参与,会促进公共部门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社会需要;还可以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采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的一些国家,对公营或国有雇主赋予更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如《德国重度残疾人法》第5条规定联邦政府有权根据重度残疾人保留职位的需要,调整重度残疾人就业的安置比例,可以规定国有雇主的比例高于私营雇主的比例。北京市的地方法规规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二是实施岗位补助、税收减免和岗位复合计算,降低用人成本,增加残疾人融合就业岗位。一些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了对残疾人就业岗位给予政府补助,支持雇主对面向社会的用工岗位在环境、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调整或改造,以便将这些岗位预留给符合要求的残疾人,使残疾人能够最大限度保留在普通的工作系统中。北京市从2009年开始实施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岗位补助,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00~5000元,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确实起到了积极意义。所谓岗位复合计算,就是对综合工作状况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用人单位安置1名残疾人,可以按照2个甚至多个工作岗位计算。比如德国对招用1名重度残疾人最高可以按照3个预留岗位计算。我国目前的按比例就业制度中只规定了安置1名盲人可以按照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今后这方面的工作空间还很大,最终的目的是保障那些残疾程度较重的残疾人也同样有社会就业的机会。

三是鼓励采取弹性工时、灵活就业的方式,增加残疾人融合就业岗位。《德国重度残疾人法》规定,在企业中低于正常工作时间,但每周至少工作18小时的非全职的重度残疾人,应当被视为一个工作职位;如果重度残疾人每周工作少于18小时,并且减少的时间是基于其残疾的严重性而必需的,则当地劳动局可以授权将此视为一个工作职位。弹性就业在我国一些地方虽已行之有年但还远未完善。我们有必要认真吸取国外弹性工时和灵活就业的融合就业模式,为残疾人挖掘开发尽可能多的社会就业岗位。

四是探索支持性就业新模式,增加残疾人融合就业岗位。支持性就业把传统认为难以实现竞争性就业的残疾人,包括福利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和庇护性机构中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通过专门的就业辅导员的支持(包括个人安置、小组安置、工作组安置和小型企业等),获得一个工作,这个工作不是为残疾人创造的工作,是人人可以做的工作,工作报酬与健全人一样。以美国为例,目前已经有超过10万名残疾人从中受益[7]。一般认为,支持性就业成本很大,在我国推行会有难度,但国外实践表明,这种就业模式的运行成本一开始可能偏高,但是残疾人工作稳定后会迅速下降。应当看到,让这部分残疾人实现融合就业,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劳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将会发生本质的变化。

②“有收入”,使更多残疾人获得融入式创收。首先,要保证已经就业的残疾人,只要他们与健全职工职位相同,工作内容相似,就应当获得与健全职工相同的收入。目前我国残疾人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很难寻求以反对就业歧视的路径予以解决,应当积极争取通过劳动监察和就业援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其次,从发展支持性就业入手,将融合就业岗位开发和融入性创收结合起来,通过成立工作小组或建立工作站,让一些重度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的支持和帮助下,到主流环境工作,使重度残疾人也能身处融合的环境,从事和健全人一样的职业,获得和健全人一样的工作报酬,这是融入式创收的最大增长点。第三,对于确实无能力实现社会就业的残疾人,也要为其创造一种开放的状态或环境,通过庇护就业和职业康复劳动的形式,组织智力、精神残疾人从事劳动,帮助他们充分融入社区,将他们的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实现融入式创收。同时,通过职业康复训练,为其未来实现支持性就业或竞争性就业以获得更高收入做好准备。

③“有保障”。一是法律保障,通过立法完善残疾人融合就业的政策制度,从根本上改变对残疾人就业的态度,在招聘、收入、工作安排、安全保护等方面和环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二是劳动保障,实现融合就业的残疾人,无论是竞争性就业、支持性就业,还是通过职业康复劳动和庇护性就业获得融入式创收,都应当创造条件确保他们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让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在失业、工伤等状况下,生活有保障。三是安全和环境保障,在职的残疾人应当获得必要的安全保障,在工作环境和条件上做一些合理的调整,适应残疾人融合就业的需要,确保残疾人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所以,要特别强调发挥工会组织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作用的重要性。四是能力保障,强化对残疾人的技能培训,提升残疾人融合就业的内涵与层次,让残疾人在更高水平、更广范围参与社会生活。

2.3 融合文化

狭义的融合文化是指残疾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享受公共文化服务,进行文化创造,并由此形成的新的社会文化形式和精神文化产品。广义的融合文化还包括社会创作有关残疾人主题的文化作品或者举办有关残疾人主题的文化活动。融合文化包括文艺、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诸多领域,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基于残疾人特殊的文化需要和精神体验,融合文化也相应有一些特殊形态的文化产品,如伤残文学、特殊艺术、无障碍文化以及适合残疾人特点的休闲健身项目。

融合文化奠定了残疾人社会融合的价值基础。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参加文化、体育、休闲等活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实现心灵上的沟通,有利于他们树立融入社会的自尊心和自信心,确立作为平等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参加文化、体育和休闲等活动,超越自身缺陷和环境障碍,有利于社会认识到他们参加这些活动的价值,帮助他们消除障碍,促进他们全面融入社会。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残疾人融入文化活动、体育活动和娱乐活动缺乏理解和认识,或者由于现有的文化活动费用昂贵、服务和项目设计不公平或者包容性较差,使残疾人往往被排斥在社会文化活动之外。2009年,北京市针对残疾人文化活动的一项调查显示,46%的被调查者很少参加或基本不参加文化活动;即使在参加过文化活动的残疾人中,66%的被调查者表示参加的绝大部分文化活动局限于残疾人群,缺乏与健全人的融合。另一方面,残疾人文化需求则已由传统的看书、读报、听广播、看电视等个人休闲娱乐,逐步丰富到外出参观旅游、观看演出、休闲健身等社会文化活动。由此可见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和服务之间的巨大差距、残疾人对融合文化的期待和现实隔离状况之间的突出矛盾。大力推进融合文化,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①共享,即共同享有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向残疾人开放,并积极推进无障碍建设,提供辅助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利用公共文化资源、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如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张贴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指示牌;在公共图书馆中建设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配置方便肢体残疾人读者的升降书架等。加强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建立残疾人公益电视频道和广播频道,开办电视手语节目,推进非直播节目加配字幕,开办满足残疾人文化需求的电视和广播节目,公共机构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交流服务,为各类残疾人享受优质文化服务创造有利条件,使残疾人平等、方便、无障碍地获取公共信息,共享社会文化成果。

②共融,即共同融入社会文化活动。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休闲、娱乐活动是综合性的,他们应当与所有人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参加公共文化活动。北京市在引导残疾人参与社会文化活动方面成果显著,残疾人特殊艺术已由过去的“自编自演自看”转变为“我演你看”“共演同看”。人民大会堂、国家大剧院、梅兰芳大剧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等一批文化单位牵手残疾人走进高雅艺术殿堂,让残疾人享受高水平艺术表演,并创造条件让残疾人与艺术家同台献艺,在残健共融中提高演艺水平,在残健共融中产生了独特的融合文化形态。

③共创,即共同创造文化作品和产品。融合文化是一种共融、共勉和共创的文化,既有一般社会文化的审美价值,也有自身独特的精神内涵,还浓缩了残健携手的互助观念。北京市在整理提升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产品的基础上,创立“爱立方”品牌,30多种产品成功入选“北京礼物”,通过开辟商业渠道,建立残疾人、作品、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让更多的残疾人作品和产品走向市场,走向社会。

2.4 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是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计划的一部分。2004年,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制定的《社区康复联合意见书》认为,“社区康复(community-based rehabilitation,CBR)是在社区内促进所有残疾人康复,享有平等机会和融入社会的一项整体发展战略。社区康复的实施要依靠残疾人、残疾人亲友、残疾人所在的社区以及卫生、教育、劳动就业与社会服务等部门共同努力”。2010年,以上三大国际组织和国际残疾发展联盟共同出版了《社区康复指南》,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康复涵盖健康、教育、生计、社会融入、赋权等五大领域的25个方面的具体内容。[8]这与目前我国将社区康复仅仅局限于残疾人健康领域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

有人将国际社区康复理念的变化,概括为从“治疗模式”到“融合发展模式”的转变:一是社区康复内容从阶段性的个体功能恢复向持续的社区参与活动转变,更加强调残疾人的主动参与和全面融入;二是社区康复责任从以个人为主向以社会为主转变,更加强调主流社会价值观的改变和社会无障碍环境的创设对残疾人康复的意义;三是社区康复从单个部门或单个学科向多部门、多学科的共同参与转变,更加强调残疾人的全面康复和社区的全面发展。“先康复、后参与”的理念逐步被“在参与中实现康复”的指导思想所取代,残疾人站到了社区康复的中心地位,全社会共同承担起了残疾人回归社会的责任,促进残疾人在身心功能上、教育上、职业上、社会上都得到康复。

①康复立足社区。残疾人社区康复,要从融入其所在社区开始。第一,应当从增强社区意识和社区归属感入手。残疾人的社区意识,与社区的价值观、组织化和服务效能直接相关。社区对残疾人的态度越正面、社区组织(包括残疾人组织)越绵密、社区的一体化程度越高、社区服务网络对残疾人需求的满足越充分,残疾人对社区的归属感和参与积极性就越高。残疾人的认同和参与,同样促进了社区的包容性和多样化发展。第二,应当以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为重点。残疾人社区康复的内容涵盖平等参与社区的所有领域,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分阶段、分步骤推进,除了上述提及的教育、就业和文化生活,重点应当解决残疾人的健康和技能训练,着力加强残疾人能力建设,促进其实现融合发展。这也是这些年来我国社区康复为何优先发展康复和支持服务,包括健康促进、残疾预防、社区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等服务的原因。第三,应当做到资源共享,保持社区康复的开放性、包容性和实效性。残疾人社区康复,尤其是健康和生计部分,应当与社区卫生服务、社区福利服务相结合,使社区的医疗资源、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福利服务资源全面向残疾人开放,在提高残疾人康复可及率的同时,促进社区公共卫生和公共福利的可持续发展。社区康复的生命力,就在于社区所有资源的有效开放和利用,这是与机构康复自我运行、封闭服务根本差别之所在。除了共享社区资源,社区康复还有必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综合转介系统,使社区内外的康复服务资源,包括各类专业机构、志愿者组织、相邻社区以及残疾人家庭的服务资源与残疾人康复需求形成有效对接,放大社区康复的功能,保持社区服务的活力。第四,应当充分发挥社区康复所有参与方面的积极性。要将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聚焦社区康复,体现社区康复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要在社区层面培育和发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以其专业、灵活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及时有效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康复需求。同时,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组织的主动参与,是社区康复的决定性因素。残疾人在参与中提高适应能力,在参与中增强社交技巧,在参与中融入社区、实现康复。北京市在社区建立了362个残疾人温馨家园,综合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教育康复、社会康复,搭建起了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服务和残疾人参与社区活动的有效平台,极大地促进残疾人的社区康复。

②生活回归社区。由于受工业化的影响,西方国家残疾人生活的传统安置方式主要集中在机构。随着“去机构化”和独立生活运动的兴起,各种形式的回归社区生活模式不断涌现。以美国为例,大多数残疾人从机构返回社区后,采取独立居住、小组居住、混合居住等形式,由管理者提供居家日常生活照料、膳食照料、护理照料等支持,使他们适应社区,融入社区。我国残疾人除了一部分作为救济安养、疾病治疗的对象生活在机构外,大多数长期依靠家庭,同时也封闭在家庭,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返回社区,导致他们的智力退化、能力下降。根据2009年的调查,北京市重度残疾人在选择生活安置模式时,有3/5选择居家照料,1/5选择社区照料,1/5选择机构照料,同时都希望在生活上得到社区支持并有更多机会参与社区活动。考虑到家庭照料的传统优势以及家庭照料功能弱化的现实困难,北京市将社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作为重点方向,通过发放养老助残券、“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建立社区小饭桌、社区托老(托残)所以及研究建立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和社会支持,让他们有机会走出家庭、回归社区生活。

③发展面向社会。社区康复的发展和残疾人融入社会,需要营造平等、包容、无障碍的社区环境。一是要有一个平等的思想观念环境,将残疾人视为社区建设的一支力量,热情支持他们全面参与社区发展,拒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隔离,形成残健互助、和谐融洽的社区人际关系。二是要有一个包容的公共政策环境。鼓励支持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及残疾人组织参与社区康复的决策,将他们的需求充分纳入社区服务。三是要有一个全面无障碍的社区环境。社区是残疾人居家生活和参与社会的主要场所,对无障碍环境的要求最高,必须按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建设和完善社区无障碍系统,让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生活中更加温馨便利。

[1] Shapiro JE. No Pity. New York: Three Reverse Press.1994.12-16.

[2] Gerard Quinn,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Law in the United State, Australia and Canada, Dublin: Oak Tree Press. 1993.7.

[3]相自成.残疾人居养—中国历年有关残疾人保护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国残疾人.2002.4.

[4]邓朴方.人道主义的呼唤.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9-12,163-172.

[5] 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1-7.

[6] 黄匡时,嘎日达.社会融合理论研究综述.新视野.2010.6.

[7] 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理论与实践—上海市智障人士阳光行动报告.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81.

[8]孟晓,韩纪斌,曹跃进.试论社区康复的国际理念与中国实践.残疾人研究.2011.4:41-42.

Social Inclusion: The Only Way to Realize Equality and Share Social Development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WU Wen-yan, LI Cai-mao

Inclusion is a theory faith and practical value which is opposite to isolation, exclusion and social marginalization. Social inclusion is the tendency of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movement of PWD. It is the key idea of modern concept of PWD and the only way to realize equality and share development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This paper illustrat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inclusion and modern concept of PWD theoretically. Also it demonstrated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social inclus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inclusive education, inclusive employment, inclusive culture and community-based rehabilitation accordingly. It figured out social inclusion’s practical effects in promoting undertaking for the disabled to modernization in the future.

Social inclusion; Modern concept of PWD; Practical field

*“残疾人保障国际论坛(2012)”交流论文

北京市残联 北京 100069

吴文彦 法学博士 北京市残联理事长;研究方向:社会法学,社会保障,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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