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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税会处理差异探究

2012-08-15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孙中平

财会通讯 2012年4期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孙中平

近年,相关部门连续出台多部文件,对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如:《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这些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稳步推进企业重组工作,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大的指导意义。本文拟通过分析债权转股权、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典型的债务重组案例,分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深入解读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形成的原因,并寻求正确的处理方法与思路。

一、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债权转股权案例解析 见例1。

[例1]2010年6月,海南大信股份有限公司欠浙江天宇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元已超过偿还期半年,海南大信股份有限公司仍无力偿还,双方经过多轮协商,于2010年7月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决定将浙江天宇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元债权转为价值为2100万元的股权。请依据最新的债务重组政策,分析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最新债权转股权政策解读: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二)的政策,债权转股权的税务处理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政策基本相同,也就是把债权转股权作为清偿债务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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