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2012-08-15浙江财经学院
财会通讯 2012年4期
浙江财经学院 刘 菁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是由西方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1924年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1953年霍华·R·鲍恩(Howard R.Bowen)提出“企业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做出决定”。这个定义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1960年,戴维斯(Keith Davis)又提出“企业决策和行动的采取,至少部分地要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以外的原因”,并与他的合作者布洛姆斯特朗(Robert L.Blom-strom)明确指出:“社会责任是决策者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护和改善社会福利。”70年代开始社会责任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使社会责任的内涵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充实。1985年美国学者霍德盖茨指出:“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公司要对不同集团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这些不同集团主要有股东或业主、顾客、债权人、员工、政府、社会等”。1990年我国学者袁家方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并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另一位较早涉猎企业社会责任的刘俊海(1999)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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