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列罗案的几点思考
2012-08-15张传君尹锋林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2期
文 / 张传君 尹锋林
一、“费列罗”案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费列罗公司为意大利生产巧克力的知名企业,其自1984年开始在中国境内销售FERRERO ROCHER巧克力。后费列罗公司以蒙特莎公司在其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商品上,使用了与其巧克力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正元公司销售了该巧克力等为由,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认为:虽然两者包装、装潢近似,但金莎巧克力的知名度高、知名持续时间长,且使用了与费列罗公司显著不同的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判定蒙特莎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费列罗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认定蒙特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蒙特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巧克力是在先知名商品,其使用的包装、装潢具有特有性,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与FERRERO ROCHER巧克力的包装、装潢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蒙特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与其他涉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相比,笔者以为,“费列罗”案的特点在于:1、认定某一商品为知名商品时是否应考虑商品在国外已经知名的因素?2、组成商品包装、装潢的通用要素的独特排列能否认定为“特有”?
二、认定知名商品时是否考虑国外知名的因素
知名商品的认定是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提供法律保护的前提,要准确地认定知名商品,必须从知名商品的基本概念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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