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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间融资问题研究

2012-08-15

财经理论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融资

齐 慧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一、民间融资的含义及类型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官方融资而言的,目前并没有统一认可的概念。国内学术界基于不同角度,对民间融资有不同的定义。姜旭朝认为民间融资就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1]。李有星将民间融资定义为: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未由专门法律调整的,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为形式的融资行为[2]。本文通过对其他学者有关民间融资概念的分析与比较研究,以是否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为标准并在划清和非法融资界限的基础上,将民间融资定义为:民间融资是指在国家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包括其他组织)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和本息支付。根据民间融资实际存在的主要形式及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我们把民间融资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传统的民间融资形式。按照借贷利率的不同,简单分为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和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是民间融资的最主要方式);按照参与借贷主体又可分为个人形式的民间借贷和以公司形式存在的专业民间借贷(即地下钱庄)。民间借贷是内蒙古地区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民间融资方式。

2.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利用房产权益、股权权益、知识产权权益、债权权益等各种动产和不动产权益开展民间融资。最常见的方式是股权融资,即发行股票。权益性投资反映的是企业资产中扣除负债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同时也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

3.典当融资。典当融资是指当户将其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典当物的行为。典当融资是我国一种历史悠久的融资方式,迄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近代银行业诞生之前,典当是民间主要的融资渠道,在调剂余缺、促进流通、稳定社会等方面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正因为典当行能在短时间内为融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资金,目前正获得越来越多创业者的青睐。

4.合会。合会这种民间信用形式不大为人所知,但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随着经济发展,会的地域范围、参与主体、功能作用及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二、内蒙古民间融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001年以来,内蒙古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2002至2009年经济增长速度连续八年位居国内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位,形成了又快又好的发展势头。同时,民营经济发展日益壮大,民间融资市场异常活跃,呈现出资金规模大、地域分布广的特征,对经济、金融和社会生活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目前,由于受经济环境、金融体制、民间资本积聚等因素的影响,内蒙古民间融资又呈现出新的特点:

1.融资涵盖面广,融资规模和金额呈下降趋势。据统计,目前有80%的企业从事过民间融资,普通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也达到60% -70%,融资的涵盖面很广。内蒙古的12个盟市都存在民间融资现象,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鄂尔多斯市。根据内蒙古经济信息中心调查估算,仅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资金运作总量在300亿-500亿之间。但是,2011年温州老板的“跑路”事件,折射出民间融资的风险隐患,已经震动到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市场,鄂尔多斯市也开始对高利贷资金断裂风险严密防范。目前,因恶性卷款逃跑事件导致民间融资严重违约,引发投资者心理恐慌,民间投资行为更加理性。2010年,内蒙古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首次突破万亿元,达10278.7亿元。①2011年,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了12063.72亿元,同比增长1 7.37%。1-12月份,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1768.81亿元,其中,单位存款增加774.14亿元;个人存款增加825.39亿元,单位及个人存款增加额占新增存款比重为90.43%。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的高速增长表明了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退出地下融资市场,回归正规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抑制了民间融资的扩张。

2.参与主体多元化。从资金供给方看,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阶层。从资金需求方看,多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此外,还有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委托寄卖商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介组织。截至2009年3月末,内蒙古已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有158家,已投入营运的公司有58家。仅鄂尔多斯一个地级市,截至2010年3月末注册的投资公司就有512户,担保公司261户,委托寄卖商行198户,典当企业37家。②

3.融资利率较高。目前民间融资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为25%左右,有的甚至高达40%-50%。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月利率一般为15‰-20‰,企业内部集资或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月利率一般在20‰以下,中介机构放贷月利率平均为20‰-50‰。不过民间融资利率也因不同市场而异,并随着经济形势和资金供给状况而变化。

4.借贷手续简便快捷,发生纠纷维权难。民间融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向银行贷款时条条框框的限制,借贷双方只需签订借据或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就完成了融资交易。这些优势对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民间融资手续方便快捷,约束力却较弱,为解决纠纷留下隐患。部分口头协议的借贷活动在发生纠纷后,因无法举证从而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

5.民间融资用途呈现新特点。民间融资用途以消费型、生产型、投资型为主。农村牧区中农牧民之间表现为互助性质和高利贷性质的相互借贷。主要用于子女上学、盖房建院、购买农具等消费性资金需求。而城镇居民同个体工商户、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主要用于生产投资性资金需求。最近两年,我区民间融资集中涌向房地产、煤炭等行业。目前,我区“呼包鄂”及周边地区民间借贷呈现相互渗透的趋势,中介机构、资金供求方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资金融通网络。

6.民间融资风险隐患显现。2011年以来,全国各地以及我区部分地区因民间融资引发的案件频发,民间融资风险有加大的趋势。2011年多名温州老板“跑路”事件;温州、厦门等地频频曝出民间非法集资大案,均牵连了众多投资者。这些案例表明金融风险在民间融资领域开始显现。据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1年仅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25000多起,其中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4590起。诚信危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升,给这个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并且敲响了警钟。

三、内蒙古民间融资原因分析

古往今来,没有一种正规金融服务体系能覆盖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分析,过去40多年中,很多国家,政府通过引导正规金融机构向民间提供贷款几乎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更为切实可行的策略是,国家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促使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内生的便利融资方式,其产生、发展与繁荣具有浓厚的传统渊源,在中外各国均长期存在。它的存在与发展,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有关,也与其自身所固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有关。

1.从资金供给方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供给主要来自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近年来,内蒙古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2010年6月末,内蒙古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为4318亿元,同比增长17.2%;2011年内蒙古人民币储蓄存款达5442.58亿元。城乡居民资金富余,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③与此同时,我区居民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国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5%,2011年CPI指数达 5.4%,2012年稍有所下降,5月份CPI为3.0%,并且储蓄存款加征20%的利息税,银行存款基本处于负利率状态。居民都想让自己的存款处于保值增值状态,2005年至2007年,大量储蓄存款资金转向股市,导致股市从2005年的最低点998涨到2007年的最高点6124。2008年以来,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大量资金撤离股市,投资于房地产,也有大量资金涌向私募股权基金(PE)。从2010年房地产业受严厉调控后,投资房地产的资金开始转向民间借贷。民间融资每年30%以上的高利率,吸引越来越多的居民、企业及其他主体参与到民间借贷的行列。

2.从资金需求方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需求主要来自中小企业。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从直接融资的角度来看,我区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多层次直接融资渠道。《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债券,并且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分别不能低于300万元和6000万元。此外,虽然深圳中小企业板已经推出,但是其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等资质要求依旧未变。这样,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就形同虚设。

从间接融资方面来看,我区中小企业依然缺乏正规金融体系的支持。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政策都以国家宏观政策为导向,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大项目。商业银行为强化风险控制和责任约束机制,实行信贷责任终身追究制,审贷权限上收,审贷手续严格繁琐,惜贷、恐贷倾向给中小企业融资造成很大困难。同时,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城的营业机构进行大规模撤并,县域地区贷款业务呈萎缩状态。地方性的金融机构虽说为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但由于资本金少、资金实力弱和贷款集中度要求等限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

3.民间融资自身独特优势。民间融资借贷双方由于地缘、人缘及血缘的关系,信息不对称程度低,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由于这种近邻关系,有利于债权人能够较好识别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资金用途,易于了解贷款的风险程度,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同时,民间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方式灵活,较好地适应了中小企业、农牧民资金需求“少、短、快”的特点。

4.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有些企业缺乏信用观念,在某些融资关系中背信弃义,恶意拖欠贷款;有的企业财务报表弄虚作假,金融机构难以准确评估企业经营状况。银行对企业贷款无“信用记录”可查,对新客户又难以授信,于是便产生惜贷、恐贷现象。

5.我国金融体制的缺陷。我区民间融资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除了不断增加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所产生的逐利性、民营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等原因之外,我国的金融压抑以及由此产生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欠缺则是更重要的一个原因。1979年以前,我国按照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了计划管理的“大一统”金融体制。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型,逐步建立起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我国的市场机制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所谓金融压抑,就是指市场机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金融管制过多、利率限制、信贷配额以及金融资产单调等现象。由于这些压抑性金融政策的实施,使得金融体系存在很多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比如,金融工具形式单一,商业银行在金融活动中处于绝对性主导地位,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却极不发达;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也不高,金融效率比较低下;金融市场尤其是直接融资市场比较落后,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我积累和银行贷款等。

四、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对策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传统的资金融通方式,日趋活跃,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我们应该扬长避短,物尽其用,积极引导和规范其发展。无论是国内实践还是国际经验均已表明,对民间融资采取“堵”的办法难见成效,宜“疏”而不应“堵”。因此,我们应转变观念,承认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合法地位,给民间融资一个活动平台。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构筑明确合理的政策框架,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是促使民间融资规范、合法、健康发展的根本之策。

1.尽快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融资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但是,目前尚未有专门法律明确规定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因此,当前我国政府应尽快对民间融资立法确认其合法地位,逐步制定以《民间融资法》为基本法,以《放贷人条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典当行等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一方面可以鼓励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对非法融资予以惩戒,保证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

2.提高法律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民间融资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是否能够尽可能多的掌握借款人的信息,是民间融资控制风险的第一个关键步骤。因此,放款人要充分掌握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免被高额利息诱惑。同时,加强金融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金融与法律素质,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3.搭建平台,资源共享,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运作。立足内蒙古民间融资市场,积极搭建一个透明、快捷、诚信、高效、安全的民间融资网络信息平台,引导借款人和放款人通过参与该平台交流融资供求信息,达成资金交易。2009年,鄂尔多斯市被批准作为内蒙古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11年成立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这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首家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该服务平台将推动鄂尔多斯民间金融向规范化、产业化迈进,为当地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这样的交易平台,不仅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搜寻成本,而且也增强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程度,便利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获取并采取动态的针对性风险管控措施,促进民间融资安全运行。

4.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实现。民间融资由于其自发性、盲目性,难以对其实施监测,缺乏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和有效金融监管。我区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不惜支付高息成本从民间融资,进入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小煤矿、电石、铁合金等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禁止的行业,且屡禁不止,直接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和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但是,强化金融安全又往往是以牺牲效率和自由为代价。因此,内蒙古金融监管当局应将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创新和放松管制有效结合起来。

5.建立检测体系,做好风险预警提示。通过定期采集民间融资数据,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交易对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利率水平等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才能及时防范、有效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我国目前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金融监管。在民间融资合法化之后,建议自治区成立以内蒙古银监局为监管主体,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各旗县支行、自治区政府、发改委、统计局、工商局等部门为辅的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全方位了解民间融资资金动向和利率定价,对高危民间融资行为和风险及时发出预警,降低民间融资信用风险,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6.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打破金融垄断。我国的金融业总体上来说还是个相对垄断、高度管制的行业,金融市场没有完全放开,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就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

首先,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在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和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应适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

其次,放松利率管制,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我国利率市场化尚未实现,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处于严格管制之下,其结果是,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充分利用利率来补偿贷款风险;价格的筛选功能受到抑制。相对而言,民间融资的定价机制非常灵活,不同主体、不同用途、不同行业和期限,其融资利率均存在差异,呈现出较大的弹性。从更深层次意义上讲,民间融资的自由定价更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为宏观经济决策部门提供参考。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成本是合理贷款定价的基本原则,无论是正规金融还是民间融资,要保持持续经营,必须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

再次,积极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鼓励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展服务空间,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正当融资活动。特别是信托业,是民间资本和实业投资的一种很好媒介,内蒙古要加大力度积极扶持发展,使之成为银行信贷机构以外重要的投融资方式。

最后,出台鼓励民营企业或个人进入金融领域的优惠政策,促使体外资金流入正规金融体系之内。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称为“新36条”)中明确指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应该紧紧抓住这次来之不易的机遇,出台“新36条”配套的实施细则,在金融领域的准入政策上有所突破,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我区经济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五、结束语

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无法满足,就会寻找其他渠道,可以说没有民间金融就没有民营企业今天的贡献。当民间金融正常运行时,相关部门默许它存在;当出现问题时又严厉制裁,这个恶性循环应该到了进行深刻反思的时候了。在金融体系发达的国家,法律范围内仍允许民间融资存在,如美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投资担保公司,韩国的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库等,它们与正规金融相互补充,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满足了不同融资者的资金需求。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但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目前相关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融资设立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当前对我国民间融资应通过立法确认其合法地位,一方面可以鼓励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和监管,对非法的融资形式予以惩戒,保证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

[注释]

①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http://huhehaote.pbc.gov.cn/publish/huhehaote/1235/index.html.

② 数据来源:鄂尔多斯市工商局.

③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http://huhehaote.pbc.gov.cn/publish/huhehaote/1235/index.html.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221-234.

[2]李有星,张传业.民间融资的类型及其法律特性[J].法制与经济,2011,(8):139 -143.

[3]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J].金融研究,2004,(8):100 -111.

[4]邵兴忠.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上海金融,2008,(9):77-81.

[5]李有星,徐雅婷,李龙政等.把脉浙江民间融资,引导现代法治金融——“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研讨会综述[J].浙江社会科学,2011,(2):151 -155.

[6]刘丽娜.内蒙古民间融资现状分析及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12):1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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