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2012-08-15申莉萍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2年4期
申莉萍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0031)
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申莉萍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0031)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损害赔偿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惑。通过对相关立法条文在语意、逻辑以及法理等方面的分析、论证,认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安排不合理;同时认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物质损失范围界定不明,而且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我国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构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并且进一步明确物质损失范围的界定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从字面上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附带于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的民事诉讼。但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内涵,由于各国、各地区立法制度、法律文化等实际情况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具体相关规定存在诸多差异。如,在法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重罪、轻罪或违警罪造成的身体上、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1];在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乃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利用刑事诉讼程序,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之谓”[2]。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制度,其立法渊源主要散见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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