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与立法再完善
2012-08-15梅传强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2年4期
梅传强,杜 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与立法再完善
梅传强,杜 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条文作出了修改、完善,但是,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还需要进一步界定“食品安全”的内涵,细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其他严重情节”需要作出合理的解释,便于司法机关准确界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现实中仍存在司法认定的困难,不能适应新的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在对刑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时,要注意严密刑事法网。另外,再次修订刑法时,应当增设生产、销售妨害食品安全器具罪等罪名,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对象,扩大对“掺入”罪状的描述。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立法完善;情节严重
2011年8月10号,“瘦肉精”案件尘埃落定,最终的判决结果为:主犯刘襄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9年不等。“瘦肉精”案发后,王二团等三名公职人员也被追究责任。2011年7月25日上午,焦作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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