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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青少年问题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2012-08-15郭鹏飞潘文敏黄俊莉

关键词:法律法规矫正犯罪

郭鹏飞,潘文敏,黄俊莉

中外青少年问题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郭鹏飞,潘文敏,黄俊莉

以全球化为背景,从法律法规视角对中外解决青少年问题法律法规的同一性和差异性进行对比分析。认为要学习和借鉴国外通过法律法规解决青少年问题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在法律法规层面解决青少年问题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从政策和法律法规层面解决我国青少年问题的对策。

青少年问题;中外法律法规;同一性;差异性

在当今信息化加速发展,消费主义思潮席卷全球的影响下,青少年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不相同的成长环境和成长条件,世界各国青少年在成长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青少年问题不仅是青少年个体发展特殊时期的一种内在规律,更深层次地说是一定阶段的国家和社会问题的一种外在表现[1]。因此,青少年问题的解决需从国家和整个社会出发。当然,要在国家和整个社会层面上构建解决青少年问题的系统方法,这就需要从政策、法律法规出发。

什么是青少年,各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一般而言,青少年期是少年与青年相组合的阶段,12周岁至18周岁为少年,18周岁至40岁为青年。联合国把15-24岁的人称为青年。本研究把青少年界定为处于儿童期之后,即12周岁至25周岁的群体。按照这个标准,我国有超过三亿的青少年群体。数量庞大的青少年是我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但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西方不良价值观念的“侵袭”,赛博空间(Cyberspace)的迅速扩张,这些使我国青少年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青少年问题也逐渐凸显。如何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着手,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系统、有效、及时地解决青少年问题,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已成为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中外青少年问题法律法规的同一性与差异性分析

青少年问题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关注的问题。各国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挽救问题青少年,纷纷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例如,我国目前已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国外如美国制定的《伊立诺斯州少年法庭法》、法国制定的《青少年保护观察法》、德国制定的《青少年刑罚》、英国制定的《1998犯罪与扰乱秩序法》和《少年司法及刑事证据法》以及日本制定的《少年法》。这些法律法规在处理青少年问题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各国处理青少年问题的法律依据。

(一)中外青少年问题法律法规的同一性分析

1.中外各国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方针相同

世界各国对违法犯罪青少年普遍采取 “从宽处理”的方针。在西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罚原则,但是,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无处不显示着对青少年的“宽容”。在英国,一直奉行的是对青少年判决的目的是改造而不是惩罚的处罚理念,主张孩子对他们行为应负的责任比成年人少。在德国,法律界也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其目的是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因此,司法界淡化了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法的观念,普遍采用的是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置。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强调在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中多用疏导、启发等方式进行教育,给青少年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指明出路,鼓励他们重新做人,将“挽救”作为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重中之重。

2.中外各国通过立法重视青少年矫治工作

青少年的矫治工作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关键环节,担负着促使青少年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的重任。因此,中外各国都十分重视青少年的矫治工作。美国在治理青少年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社区矫正和专门矫正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一般的“问题青少年”和“犯罪青少年”采用社区帮教的形式,而对于不适合在社区进行帮教的青少年则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矫正,训练学校是一种主要的矫正机构,类似于我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

我国也十分重视犯罪青少年的矫正工作。“教育为主、改造为辅”是我国青少年矫正制度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

(二)中外青少年问题法律法规的差异性分析

1.中外处理青少年犯罪的前科制度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现代刑法和刑罚理论认为,保留前科必然导致曾经犯罪的人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给改过自新的人在升学、就业、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这种影响对于因一时过错而犯罪的青少年尤为强烈。因此,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都有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凡青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者免予执行的,均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通过判决来取消刑事污点[3]。而我国现在仍用的是前科制度,青少年一旦触犯法律,犯罪的记录就会跟随他们整个人生。

2.中外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具体矫正方式存在差异

虽然中外各国都十分重视青少年的矫正工作,但是,由于我国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国情不同,导致青少年的具体矫正方式存在差异。西方国家主要是通过社区矫治的方式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处罚。在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审前释放、缓刑和重归社会方案,其中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在实践中运用得最广泛。而在英国,《刑事法庭权力法》创立了社区服务这一刑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主要有“社区令”、“补偿令”、“管护令”等社区矫治[4]。社区矫治主要是让违法犯罪青少年参与社区劳动,通过社会各界的帮助,使青少年认识到自己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

在我国,对青少年的矫正显得比较单一。目前,我国主要有少年管教所、少年教养所、工读学校三种专门的少年矫正机构以及一些非专业的少年社会帮教机构。

二、国外解决青少年问题法律法规的经验总结

国外解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法规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成熟的司法体系,解决青少年问题的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方法,有助于我国青少年司法体系的构建。

(一)重视青少年犯罪的早预防、早介入、早控制

美、英、德、法、日等处理青少年问题比较先进的国家都十分重视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均认为预防是遏制青少年犯罪的根本途径。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早预防、早介入、早控制。在英国,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英国法律制订了各种形式惩戒项目,如申诉和最后警告、赔偿令、行为计划令、养育令、儿童安全令等,用来预防青少年犯罪。日本也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早预防工作,成立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计划分析委员会,目的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护青少年的生命安全。通过对青少年犯罪的早预防、早介入、早控制,使很多青少年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也降低了各国青少年的犯罪率。

(二)强调在社区中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矫治

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后,预防其重新犯罪的工作十分重要。在欧美发达国家,社区建设比较完善,社区在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矫治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美国对未成年人问题最初的社区矫正形式是缓刑,源于1869年的马萨诸塞州。1899年伊利诺宜斯州未成年人法院的建立,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项目[5]。青少年在参与社区实践的过程中,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改过自新。

三、从政策与法律法规着手解决我国青少年问题的策略

通过对中外青少年问题的比较研究,借鉴国外处理青少年问题的经验,依据我国的国情,对如何建立适应我国青少年成长的政策机制、法律法规环境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为党和国家做好21世纪青少年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一)加强立法,构建完善的青少年法律法规体系

1.制定综合性少年法

青少年是特殊的群体,他们同成年人在身心各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他们的处罚不能和成人一样,要区别对待,因此,加快制定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我国颁布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处理青少年问题的基本原则,但是法律条文过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少年法迫在眉睫。这部法律的内容应该包括:审判原则、权利、义务、诉讼法、量刑原则、执法处置等;在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上也要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少年司法的特殊性,使司法部门在处理青少年犯罪的过程中有法律依据。

2.成立青少年法院,专门审理青少年案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原则、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这体现了对青少年这个特殊群体的处理要以保护为主,而不是惩罚为主。日本在调查、审查、管教青少年罪犯过程中,根据不同环节设置不同性质的机关,如少年商谈所、家庭裁判所、保护观察所、少年院等。通过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法院,专门审理青少年案件。这样才能充分保证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合理地审理案件以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二)加强政策引导,妥善解决和处理各种青少年问题

1.加大投入,加强青少年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但同时是一个教育小国。我国教育存在的主要矛盾是数以亿计的青少年对教育的需求与有限的教育资源不能满足人们这种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国政府要加大财政对教育的倾斜力度,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最终把我国建设成为教育大国,人才强国。

2.加强国际交流,共同解决青少年问题

青少年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它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死存亡,应该作为青少年研究机构和公安机关重视的课题。在欧、美、日等国十分重视青少年的研究工作,成立了许多专门的青少年研究机构,定期举行各种关于青少年问题的研讨会。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关于青少年问题的专门研究机构却寥寥无几,这与我们人口大国的现状严重不符,应该加大对青少年研究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更多专业的青少年研究机构建设。同时加强与欧洲、美国、日本青少年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加大青少年工作的力度,使我国成为世界低犯罪率国家,为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

四、结语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在这期间会有很多的文化形态涌入我国,各种文化相互激荡,给我国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使我国青少年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会给社会的安定带来隐患。因此,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解决青少年问题的合力,促使我国青少年问题得到科学合理的解决。

[1]高中建.当代青少年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3]郝银钟.论中国青少年法律与司法特别保护[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3).

[4]刘桃荣.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5).

[5]刘乐.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4).

D908

A

1673-1999(2012)01-0069-03

郭鹏飞(198-),男,河南林州人,西南大学(重庆400715)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潘文敏,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 2009级硕士研究生;黄俊莉,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 2009级硕士研究生。

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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