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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

2012-08-15王姣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规划区域

王姣

区域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

王姣

区域行政规划因为有利害关系人的广泛、积极参与,不仅能使区域行政规划的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果,更能减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的稳定。然而,既要关注公益的维护,也要注重其与私益的平衡,在诸多手段中,司法救济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途径,其对私权的保护更具有直观性。

区域行政规划;可诉性;救济范围

一、区域行政规划的背景

近年来,区域行政规划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逆转之势,全国各地出现了各种形式、各种内容的区域行政规划。有综合性的区域行政规划,如《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有专项性的区域行政规划,如《长三角建设规划》《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级航道网规划》,这些区域行政规划不仅数量之多,而且范围之广,涉及基础设施、农业、科技教育、交通、环保、能源、创新体系、信息化等多个领域,深刻地影响着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区域经济突破传统的行政条块分割,冲破行政区划的禁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地分享产业、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政策、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资源,使市场生产要素分配到最合理的地方,区域主体间为了共同的利益可以广泛地分工协作。在新区域主义理论的影响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积极参与到区域行政规划的整个过程中,通过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为,“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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