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问题与对策:上合组织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论纲

2012-08-15王永红

关键词:跨国恐怖主义公约

王永红

(新疆伊犁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新疆伊宁,835000)

问题与对策:上合组织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论纲

王永红

(新疆伊犁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新疆伊宁,835000)

国际犯罪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的安全,在此背景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此方面得以长足发展和进步。在此基于对上合组织成员国在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上合组织成员国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对策。

上合组织;国际犯罪;刑事司法协助

进入21世纪,面对全球化趋势,世界各国都在加快区域合作步伐,以更有效地把握和平与发展的历史机遇,抵御各种风险和挑战。冷战结束之后,中亚地区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日趋猖獗,严重威胁周边国家的安全。在此背景下,2001年6月15日,中、哈、俄、吉、塔、乌六国元首在上海共同发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正式宣告诞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在预防和惩治国际性犯罪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性犯罪的进一步变化和上合组织内部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的日趋猖獗,上合组织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还面对诸多的挑战,需要科学可行的对策来化解。

一、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

到目前为止,上海合作组织各个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是通过各成员国参加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进行合作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主要有:

第一,双边刑事司法协助以实践为主导。中国作为上合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在促进组织内的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做出了应有的努力。中国与各上合组织成员国间通过双边的努力,签订了一些民事和刑事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而这种双边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实践,是现在上合组织内部刑事司法协助的主导。自1993年至1998年底上合组织内部相互签订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可知,到2008年10月底,我国先后与世界上61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而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基本上都出自上世纪90年代。这些双边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上,规定的范围清楚,内容详尽,对调查取证和送达文书等协助问题都有明确的表述。

第二,历史相似和社会发展间的便利合作。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除了中国外,俄罗斯等其他五个国家在苏联解体之前同属于苏联,因此从历史联系上,社会发展和语言文化上,几个国家虽然随着苏联的解体相继独立,但是各种合作关系仍然很密切,对这几个国家来说它们之间的合作不存在任何阻碍问题。从而便利了上合组织这几个成员国之间在区域刑事司法协助合作上建立密切的关系。从2001年至今,上合组织成员国与我国在政治、军事、文化、教育、经济、科技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合作,为六国之间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

苏联解体之后,独立的中亚几国外加俄罗斯,由于国内外环境变化和解体后政治和社会上的问题突出,恐怖主义等问题成为几个国家面临的重要挑战,也成为几个国家社会的公害。为了应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的威胁,中亚各国开始合作,开展多边反恐协助,哈萨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签订了《四国安全条约》,四国决定联合起来,采取措施,打击区域内的恐怖主义势力,建立统一的反恐怖中心,加强合作,协调反恐,维护地区稳定。加上俄罗斯对于中亚各国的帮助和独联体集体安全意识的提高,在打击诸如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问题上深化合作,这一切都促使上合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

第三,上合组织在某些方面的刑事司法合作已经取得一些成果。上合组织已经率先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上取得了一些成果,这跟上合组织区域成员国面临这两大犯罪的威胁是有很大关系的。21世纪初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先后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2条明确规定,“在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打击非法贩运武器、毒品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等方面要加强合作”。针对这一合作,除了在公约上明确之外,上合组织已经有了实际行动,建立了组织内部的地区反恐机构、安全会议秘书机构和检察长会议机制等合作制度和机构,并于2004年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明确宣告要合作打击区域内的毒品及相关犯罪活动,在禁毒上开展合作。除了在这两大方面外,随着上合组织合作的深入,上合组织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还会继续深化区域合作机制,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等方面,在协助对方获取证据方面,在各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信息交流和互换方面等都会开展协助和合作。而在具体的案例方面,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案例也多有增加。上合组织成立后大批恐怖组织成员被逮捕或引渡。尤其是在恐怖主义犯罪方面,上合组织成员国间的司法协助案件增多。如2006年哈萨克斯坦执法机构就将13名涉嫌恐怖主义的嫌疑人引渡给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等。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也将涉嫌安吉延事件的恐怖主义分子引渡给乌兹别克斯坦。在涉及到中国的恐怖主义犯罪中,乌兹别克斯坦将东伊运的骨干成员玉山江引渡回中国受审就是很好的上合组织刑事司法协助的证明。可见,上海合作组织在区域刑事司法协助合作机制方面取得的成绩证明了区域刑事司法协助应该和能够起到的积极作用。

二、上合组织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

上海合作组织虽然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成长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区域合作组织。但是,鉴于上合组织成立时间和所处区域国际形势的复杂性。上合组织虽然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上合组织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还是有很多问题的,也是应该引起足够重视的。

第一,上合组织各国内部社会发展的差距和国家机制的建设还需要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各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宗教、文化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说俄罗斯是发达的工业国家,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也在迈进,哈萨克斯坦的社会和国家实力也在经历着巨大的改变,但是诸如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家的社会经济和国家实力的发展相比较其他几国来说还是存在很大差距的。这种影响在上海合作组织机制中的表现比较明显,各成员国之间政治制度上的差异、各成员国之间经济上缺乏联系,发展水平不等、各成员国之间在文化、民族和宗教方面存在差异和冲突从而使各成员国在行动能力上明显欠缺平衡和一致。这些都使得上合组织不同国家的机制建设在完善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第二,司法协助方式还比较消极,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还需要继续发展和完善。上合组织内部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肯定会由反恐怖和反毒品向更加广阔的方向发展,而且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趋势是不仅包括了传统的协助调查证据、追查赃款赃物的去向,而且开始将协助的范围扩大到“财税犯罪”等。当然,鉴于上合组织建立的时间还不长,组织功能的多样性还未能深入,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还是将重点放在了调查取证和送达文书等方面。而当今国际犯罪的日益复杂使得一旦涉及到这样复杂的国际犯罪,上合组织协助形式的单一,对于打击日益复杂的国际犯罪显得比较苍白。

第三,上合组织内部成员国在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还有不同的顾虑,缺乏内在的驱动力。上海合作组织内部,由于多种原因,各成员国的想法很不统一。而中亚各国由于独立的时间很短,在经济和政治体制上与中国体制有很大的反差。对方在经历了数次解体和革命后,害怕参加上海合作组织会使他们失去国家的独立性,因而有恐惧感,感到中国进入这一地区会对他们造成很大的威胁[1]。因此,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行动比较有顾虑,这也同样表现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在扩展刑事司法合作的层面和深度上还缺乏内在的驱动力。同时中亚又是一个大国利益交汇、地缘政治变化多端的地区,上海合作组织在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和成员国间的共识和共同行动上还缺乏内驱力。

第四,刑事司法协助在步调协调上还需要进一步形成统一,在程序完备上还需要努力。上海合作组织虽然在恐怖犯罪和毒品犯罪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合作,制定的相关的公约文件也都大量地规定了有关区域合作方面的内容。但在上合组织框架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个案处理效率不高,在程序上也有不完备的地方。在具体情况下的合作规定过于分散,尚未在真正的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层面上进行深入的尝试和合作。

第五,上合组织在区域刑事司法协助合作上,还有待进一步发挥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作用。刑事司法协助的趋势已经明朗,上合组织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作为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其作用的发挥还不太完全。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区域化现象更加明显。如欧盟2000年就签订了《欧盟成员国刑事互助公约》,还有很多其他区域性组织也签订有区域刑事司法协助的公约,甚至欧盟已经基本达到了刑事司法一体化的程度。区域性的刑事司法协助发展到了比较高级的阶段,为组织内部惩治和打击毒品、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上海合作组织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目前仍处于低水平运行阶段,比较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三、上合组织框架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完善与对策

(一)需要进一步完善组织内的刑事司法协助公约

上海合作组织自建立以来,各成员国也签订了一系列的合作公约,并且在反恐内容上,例如在情报收集,“三股势力”活动协助侦查和对相关嫌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能上,以及地区反恐机构的职能完善上进行了大量的规定,也做出了相应的努力。但相关的规定还是较为笼统。各成员国间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而最终要依靠各国国内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惩处和打击。而常见的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工作通常是以国家间即“一对一”的方式签订条约来加以明确的,而中亚各国间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也需要各国间的密切联系。但上合组织内部现有的刑事司法协助公约针对对象上的局限使得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刑事司法协助合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挑战。为此,在上海合作组织内部,各成员国间还需要签订一系列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公约。只有较为完善的刑事司法协助公约构筑的区域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弥补上合组织在关于禁毒、反恐等规定上过于笼统和难以操作的问题,当然也可以让各国在已有的“一对一”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上,能够有更多的选择和更为完善的刑事司法协助公约来依照。而涉及到的刑事司法协助具体方面,如引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刑事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方面,上合组织可以在这些方面继续完善。引渡作为一种制度,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本国境内的已被他国判刑或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人,移交该请求国追诉和处罚。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就是引渡。而引渡的根据就是公约或者双边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中亚的上合组织成员各国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引渡条约,从而使得中亚上合成员国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能够互相协助。而且我国也与上合组织的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签订了引渡条约,这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上合组织在刑事司法协助上的合作。但是,在上合组织框架下,这些引渡条约的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各成员国还没有共同制定多边的引渡公约,而多边的引渡公约无疑更加有利于组织内部成员国在引渡协助和合作方面的工作,而且也可以对已有的引渡条约进行充实,有利于共同协作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而针对刑事诉讼移转管辖这种新型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各国在接受方面还存在犹豫,而且这种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家司法管辖权有影响的司法协助方式问题,对于各个主权国家来说,还是不愿意放弃本国对案件的刑事管辖权。但是,国际性犯罪发展的态势和各国在打击国际性和跨国犯罪上面临的挑战,使得各国逐步认识到在惩治国际犯罪和涉外犯罪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将案件管辖权转移给他国,对于某些案件而言,是有效和有利的。而且国际实践中也出现了刑事诉讼转移管辖的案例。因此,作为上合组织在这方面的合作可以进行尝试。而且目前上海合作组织将主要的刑事司法协助放在了引渡上,对于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并未涉及,肯定有各成员国多方面的考虑,比如主权和其他方面的考虑,但是作为一种在未来可以有很大发展和扩展的组织,而刑事诉讼移转管辖也是一项可以进行实践检验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在未来上合组织完善组织区域内的刑事司法协助时,完全可以考虑刑事诉讼的移转管辖。只要各个成员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刑事诉讼移转管辖的公约。上海合作组织都可以以公约的形式将这些内容确定和完善,使之成为成员国在刑事司法协助上的依据。

(二)继续推进刑事司法协助区域化的构建

刑事司法协助区域化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和目标。区域性国际组织中对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也开始重视并进行了努力与实践,但是这是一个递进和复杂多变的过程。国际上其他组织在构建刑事司法协助区域化的成功经验,是上海合作组织在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区域化努力时可以借鉴的重要经验。而上海合作组织在刑事司法协助区域化上的努力和实践可以使刑事司法协助在区域性国际组织中逐步走向国家间的高度合作、进而走向刑事司法一体化。刑事司法协助区域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平面的推进过程,这一刑事司法协助区域化的进程是运动的过程,是国家间不断深化合作,从松散的点滴合作到紧密的一体化合作转变的一个多维度、逐渐递进的过程。而这个过程需要组织内各国加强协助与合作,深化组织内部的一体化建设。刑事司法协助首先要求区域化,并以一定的时间顺序来完成的。在区域性组织内部进一步发展刑事司法协助,主要以区域性公约的模式。如欧洲理事会于1959年制定的《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这其中对于协助委托书的格式要求,诉讼文书的相关送达,司法裁定的具体要求,鉴定人和受追诉人的出庭以及证人传唤方面,司法档案情报的交换,刑事诉讼情况的通报等进行了全面规定。1992年美洲国家组织吸收和借鉴《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的框架优势,制定《泛美刑事司法互助公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本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条款内容,最大限度地反映了该区域在刑事司法协助上的实践需要。上海合作组织要想区域化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建立起来,并给组织内的各国带来刑事司法协助上的便利,就应该认真考虑在组织框架下制定一部较为全面权威的刑事司法协助公约,以推动刑事司法协助的建设。这是刑事司法协助区域化的必然选择,更是刑事司法协助区域化的具体发挥和根本表现。像这种刑事司法协助区域化进行到一定阶段的基础性立法文件是构建区域化刑事司法协助达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而有了该类型的公约,对于组织内部的区域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步无疑是很有帮助的。为此,可以将上合组织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形式设计如下:规定在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方面,组织成员国按照刑事司法协助公约规定的途径进行送达,同时对于刑事诉讼文书的种类,送达途径,送达日期,送达和接受的机关,拒绝接收刑事诉讼文书的情况进行规定。对于刑事司法协助中有关提供鉴定和司法勘验的协助,对于辨认相关人员和向有关人员录取证词,需要进行规定。而对于协助中涉及到的证据,在搜查、扣押和移交书证、物证等方面,需要规定移交、扣押程序,日期和请求的提出程序和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这样的协助请求,而安排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和在押人员出庭作证,这就要涉及到整个作证过程的安排,证人和鉴定人相关费用的负担,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以及证人资格的审查和作证效力的认可,对于可能的暴力取证的危险的防范和是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拒绝证人出庭作证和鉴定人资格在不同国家认定效力不同如何解决等方面需要进行研究和规定。而为了方便有关案件的调查、审理,在信息交流方面,知情方对于相关信息的提供,如果有助于另一方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对于案件及时的审理,进而减少损失,有效打击犯罪,基于对独立调查或审理不造成损害的前提,已经获悉情况的一方是否可以在未收到查询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主动地向对方提供己方已经获悉的信息等也是可以考虑的方面。而针对提供有关司法记录和交换法律资料,提供和交换有关犯罪行为的信息等规定需要较为详细,主要是在程序上和哪些资料可以被提供的问题上。而对于刑事诉讼结束后,刑事诉讼结果的通报,赃款赃物如何返还和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没收程序中怎样提供协助等也是未来的刑事司法协助公约应该要考虑的。总之,上合组织的刑事司法协助公约应该系统、全面地规范区域内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如果该地区性公约被制定而且会被制定得符合该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有助于简化各成员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经历的过程并提高效率,更好地打击区域内的跨国犯罪,充分发挥上合组织在区域刑事司法协助合作中应该起到的重要作用,将区域化刑事司法协助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三)继续拓展针对跨国犯罪进行打击的专门性多边公约涉及的范围

上合组织目前已经在打击跨国性的恐怖主义和毒品犯罪方面制定了相关的公约,但是在其他的跨国性的犯罪威胁到组织内部各国安全和稳定时,还应该考虑针对跨国犯罪进行打击的专门性多边公约涉及的范围进行扩展。各上合组织成员国在目前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自身的国内法控制和打击跨国犯罪,但是这种单边的体制,如果在跨国犯罪发展更加壮大之后,显然可能使得一国难以招架,进而使得单边的对于跨国犯罪的打击效果大打折扣。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双边协定和双边合作行动的双边体制来控制跨国犯罪,也可以通过多边公约等立法制度,进一步构建控制跨国犯罪的立体式的多边体制,通过各国之间的合作,目标鲜明地对跨国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和惩治。纵观这些制度,可以肯定它们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系统化的做法是协调成员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重要工作,关键是制定区域内的刑事司法协助公约。但是,不断变化的跨国犯罪使得仅仅依靠一两部公约是远远不能适应的,而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就是针对具体某一种典型的国际犯罪,制定专门性的国际合作公约来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这种专门性的针对某种跨国犯罪的公约,可以针对具体国际犯罪所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内容和措施进行具体规定,从而补充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的缺点和不足。随着上合组织的发展,在其组织区域内部,主要针对“三股势力”的恐怖主义犯罪及相关跨国犯罪等,已经有了初步的合作条约、协定,但对于其他可能的跨国性犯罪所专门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还未出现。从长远来看,拓展打击跨国犯罪的专门性公约是一体化模式发展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传统的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进行变革,由国家推动的区域一体化逐渐走向全球一体化模式。上合组织以现有的国际区域性文件为基础,签署的专门性打击跨国犯罪公约,对所涉范围进行全方面的扩展和构建,表现出刑事司法协助区域化发展的又一趋势。

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2]上海合作组织的诞生与发展,本是为了解决区域的政治边界问题,但是随着组织合作的深入,以及跨国犯罪对各成员国均产生的严重危害,各国只依赖国内法进行预防和打击根本不够。为了维护组织内各国国内安全与稳定,并最终维护该区域的稳定,上合组织所涉地区国家间建立区域性多边司法合作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基于对上合组织下的各国国内法、区域条约和相关国际条约的深入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该地区建立针对特殊跨国犯罪的区域性多边刑事司法合作条约,是有其一定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及法律基础。可以说,在上海合作组织下并以此为载体和纽带建立多边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并在时机成熟时,协商建立联合司法区是一种必然趋势,它必将为国际司法制度发展提供丰富的司法实践。为此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在区域内进行打击和惩治跨国犯罪上开始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合作。随着上海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在地区和国际反恐行动中上海合作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上合组织成员国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已扩大至审判程序,增加了追回资产、提供资料以及未经请求主动予以协助等内容;限制性条款进一步减少,程序进一步具体化。[3]既要重视上海合作组织在地区和国际政治舞台上扮演的重要角色,也要进一步加强其机制化、制度化建设,不断加强双边或多边刑事司法协助合作。

[1] 刘国锋.从国际机制理论上看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动力和制约因素[D].苏州大学,2008.

[2] 李健.浅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J].理论界,2010(3).

[3] 王金贵.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实践与发展[J].人民检察,2005(10).

DF81

A

王永红(1975-),女,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猜你喜欢

跨国恐怖主义公约
图书借阅公约
绛县输送80名农民跨国务工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防控跨国恐怖主义犯罪的困境及应对
寻找最大公约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跨国大瀑布,一起去探秘
恐怖主义背景下跨文化传播面临的挑战
略论当代恐怖主义问题的社会根源
光明日报《留学》杂志—跨国采访实战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