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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动司法进程中的矛盾探析*

2012-08-15高国梁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效果

高国梁

(常州大学文法与艺术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中国能动司法进程中的矛盾探析*

高国梁

(常州大学文法与艺术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中国能动司法的提出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含义和背景,并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实质正义实现的优先性、强调司法的人民性、突出司法的社会效果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推进能动司法的过程面临着司法的政治性与中立性、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职业化与民主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之间的矛盾冲突,为此需在今后的实践中建立司法与政治的制度化互动机制,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合理平衡,完善司法的职业化与民主化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在法律之内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以保证能动司法的顺利推进。

能动司法;实质正义;司法民主;社会效果

一、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的含义及提出背景

能动司法在西方和在中国有着不同的语境和含义。在西方语境中,能动司法一般被称为司法能动主义,是一个多义性的概念,大致包括3种情况: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实用主义或现实主义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混合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1]7能动司法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第一,不断地扩张和延伸法院管辖权的范围;第二,法官造法;第三,违宪审查。[2]追求促进社会福祉是司法能动主义的目的,然而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并非是司法机构运行的基本指导原则或规律,而更多是每个法官对司法裁判理念的选择以及其本人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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