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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法律分析

2012-08-15邹愈镅

关键词:证券市场会计准则会计信息

邹愈镅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法律分析

邹愈镅

在信息时代,信息就是生产力,谁优先掌握有效信息,就获得了主动权。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由于大多数股东不了解公司经营的具体情况,会计信息的披露就显得更为重要。如果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失真,就会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进而影响其投资信心,最后会导致整个资本市场的萧条。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丑闻层出不穷。只有掌握了信息失真的原因,才能标本兼治。

会计信息;信息失真;造假;原因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内因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严重,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但仍然没有压倒这股不正之风。只有找出导致这种猖狂造假趋势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才能标本兼治,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资本市场的目的。

(一)公司的二元制治理结构,使得经理等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公司的二元治理结构,所有权的股东们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而是聘用具有专业职能的职业经理人对公司的日常运作进行管理。这样就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即以股东为代表的所有者的利益和以职业经理认为代表的经营人的利益群体。这两个不同群体的人的目标不是总是一致的,都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两者的利益有一致性,但我们更应该看到两者利益的不一致,这样才能更好地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经济学理论研究表明:职业经理人并不是像人们所想的那样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谋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为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终受益者不是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会选择最大化自身的效用。这样,职业经理人就有可能在向股东和潜在的投资人披露信息的时候不是完全真实地披露公司的信息,而是有所选择地披露。另外,职业经理人可能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以美化自己的经营成果,加强股东对自己的信任,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增加筹码。因为大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对企业的具体信息缺乏了解,他们只是通过财务报表等形式上的东西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在这种情形下,职业经理人通过粉饰财务报表,虚增企业经营利润,也就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情了。以上的两点原因,都会导致信息披露的失真。

(二)我国公司的产权结构,使得企业不重视自身声誉的构建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国企的所有权归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是国有企业在法律概念上的所有者,但在实际的经营中,国企的所有者是缺位的,几乎很少有人关心国有企业的利益。另外,国企特殊的治理结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政府部门或者上级部门任命,唯上级命令是从。以上这两点,使得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声誉比较漠视,或者说是无法重视,他们唯上级命令是从。这样一来,企业就有两个不同层次的目标——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和遵守上级的命令。当这两个目标发生冲突时,企业的经营者会选择后者,因为他的升职加薪都是由上级决定的。所以,他会为了达到上级的要求而粉饰财务报表,尽管他知道这么做会使企业的声誉受损。但是企业的声誉受损对他几乎不会产生什么不利影响。因为我国的国企大多数都是垄断经营,他们的融资能力绝大多数来自于他们的垄断地位,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人们对这些企业投资时,是不太关心其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假的。另外,尽管我国已经进行市场经济改革多年,但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企还是不完全具备市场主体资格的。因为当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时,政府会伸出援助之手,企业缺乏完全的竞争意识,他们也不会重视企业的信誉建设。所以,我国国企的产权结构和特殊的治理结构,使得国企的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的时候不会对投资者讲真话的可能性加大。

(三)公司内部结构缺少权利的制衡,大股东操纵公司的行为屡见不鲜

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平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大,近50%。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水平与第一大股东之间相差过大,而且大多数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之一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享有的股权越多,话语权就越大。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过大,股东之间的控股比例差距过大的现象使得公司法设置的很多内部监管制度流于形式。公司的事项名义上由大家投票表决,但实际上由大股东一人控制。小股东的股东权利被架空,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权利。孟德斯鸠说过,权力一定会到它的边界才会停止。大股东们利用手中的权利,做出对他们有利的财务报表,利用其控股权,攫取上市公司财产,进行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缺陷

会计信息在职业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非对称性和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大股东控制企业等等原因,都有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的可能性。如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很完善的话,信息披露造假至少是可以减少的。我国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虽然经历了从起步到发展的过程,但也有很多方面是不够成熟的。

(一)会计核算制度的不完善,为会计造假埋下伏笔

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取决于规范它的会计准则,具体到我国,就是《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财政部属于政府部门,由其制定出来会计准则行政色彩浓厚,不能充分反应企业的会计需要。所以,我国的会计信息能很好地满足政府的需要,对小股东的利益却甚少关心。国外针对不同的信息需求对象,有不同类型的会计准则,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会计核算制度是对现实中会计核算方法的总结,它具有抽象性。在会计核算制度中,可选择性的规定总是难以避免的,会计准则需要满足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需求,这就要求它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原则性,表现在会计准则上,就是会计准则的可选择性。然而,如果不尽量缩小这些可选择的规定范围,那么根据此种会计准则制定的会计信息对股东来说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股东不是专业的财会人士,他们对会计准则知之甚少。另外,企业的自主选择性越大,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就越低。因为根据不同的准则得出的利润结果,我们不能武断地说数字大的利润就好。尽管要求会计准则做到唯一性和完全的确定性是不现实、不科学的,但是我们要本着发现问题、预防问题的立场,尽量使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确定性,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做好制度上的准备。

(二)会计法律体系之间的不协调,为会计造假留下可乘之机

我国目前的会计法律体系形成于1994年以后,是适应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的。我国现有的会计法律规范是以《会计法》为主、以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托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但是,我国的会计法律体系的协调性较差。这种不协调性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的不协调。在会计中,有一项叫做暂时性差异,即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者清偿负债的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者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额增加或者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暂时性差异发生的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二,《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之间的不协调。我国立法在某种程度上是部门之间争权的战场。把自己的权力法律化无疑会给本部门带来了很多好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各部门之间谁也不会轻易让步。最后的情况大多是妥协,各部门都有一定的权力。对各部门的权力界定不清,使得企业不知道该以谁的规定为准。在出现了后果以后,各部门互相推诿,又造成谁都不管不问的权力真空,这在制度上为我国的会计监管不力留下了隐患。第三,《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企业会计准则》是有关会计的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的时候,没有广泛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使得会计准则的协调性较差。

(三)政府监管目标错位和监管不力,滋长了会计造假的不正之风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为解决国有企业的困境下而开放的,这就决定了它的使命不是单一的监管证券、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它还承担着为国有企业融资的任务。所以其目标体系是二元的,即以行政金融融资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目标。既然是二元目标体系,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怎样呢?谁是第一性的目标,还是两者同样重要?事实证明,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优先考虑第一个目标的。这样的监管目标难免会造成对投资者利益的漠视。如果我们的证券监管理念仍然停留在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话,那么,证券市场造假的事情是无法从根本上阻止的,因为从资本市场圈钱对经营者具有很大的诱惑力。

政府监管不力还表现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证监会负责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其对信息的监管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是发行阶段的行政审批。但是行政审批并没有很好的从源头上遏制住造假行为,很多隐患在此阶段并没有被发现。第二个层次是信息的持续披露阶段。信息持续披露阶段的主要依据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对于这两种报告,面对那么多的上市公司,交易所根本没有办法进行全方位的细致审查,这也给造假者提供了一个侥幸的机会。另外,在持续披露阶段,证监会并不直接审查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以,尽管我国对证券监管设置了事前事中两条防线,但这两条防线的设置本身就存在不少问题,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能为广大的投资者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缺乏诚信,为会计造假提供了伪装的外衣

作为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着对虚假的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任务,以弥补投资者专业知识的不足。在证券市场上,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位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其权威性、专业性、独立性为广大的投资者保驾护航。但是,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一是其社会地位没有得到发挥,二是其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为他们的违法降低了成本,也加大了其违法的可能性。正是由于这两点原因,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面对他们的雇主时,再也不能发挥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了,他们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也大打折扣。

三、结论

我国证券市场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大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公众的投资信心,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会计信息能直接反映一个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盈利水平,是投资者了解企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正应为如此,会计信息才成为被操纵的对象。本文基于我国信息披露失真的事实,分析了导致信息披露失真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希望在此基础上找到遏制这种造假的有效的监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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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6

A

1673-1999(2012)02-0054-03

邹愈镅(1987-),女 ,四川万源人,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2010级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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