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调解由传统到现代的历史演进及其借鉴意义
2012-08-15郝洪斌闫宝龙
东岳论丛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郝洪斌,闫宝龙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250002)
民间调解由传统到现代的历史演进及其借鉴意义
郝洪斌,闫宝龙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250002)
民间调解作为传统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在现代社会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研究民间调解由传统到现代演进的过程、特点、趋势以及存续和演进的原因有其现实意义。
民间调解;传统;现代;纠纷
民间调解在中国源远流长、历久弥新,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民间调解即由民间个人或组织充当中立的第三方,与当事人交换意见或提供正确的信息,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本文所谓的现代民间调解大体上指的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民间调解,此前的民间调解统称为传统民间调解。
一、民间调解演进的过程
在初民社会中,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不可能没有争端和纠纷,这些争端和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协商和调解。司马迁所著《史记·五帝本纪》中有关于民间调解实例的记述,如舜在民间时,曾成功调解了历山和雷泽两地的民间纠纷。战国时期的《韩非子》中也有类似记述。这可以说是民间调解的萌芽形式。民间调解作为中国古代较为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到宋代已经普遍化了。宋代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多个判例涉及到民间调解,如“下殇无立继之理”一案中,提到当事人朱司户“不欲争至讼庭,竟从族人和义”①。这显然是族长所进行的民间调解。元代的《大元通制》残卷保留的《通制条格》中有“理民”条:“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喻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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