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再就业法律保护的科学思考
2012-08-15方金玲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方金玲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一、农民也有再就业问题
不少人认为农民有承包土地,当然不存在再就业问题。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就业,是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失业,是指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人得不到就业机会或就业后又丧失了劳动机会的社现象。再就业,是指失业后重新获得就业机会。如果农民存在失业现象,那么就一定无法回避再就业问题。据有关专家分析预测,到2010年我国还要新增1 亿人口,农村劳动力相应增加,而土地对劳动力本来有限的“吞吐能力”越来越小。更为严重的是我国耕地后备资源也相当不足,现有宜农荒地5亿亩,其中可开垦为耕地的只有1.7亿亩①。如果这种耕地锐减、人口剧增的势头得不到遏制,可以预计,50年以后我国人均耕地将降到0.6亩。由于人口仍在继续增加,这种人地矛盾将不断塑造出土地资源压迫人口、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的格局,这就是所谓的绝对过剩,即指农村劳动力供给总数相对所经营的土地资源及其追加的劳动量而言的过剩,它是农业生产在总体上绝对排斥的劳动力。农村不仅存在劳动力的绝对过剩,而且还有相对过剩。所谓相对过剩,是指由于农业经济的徘徊萎缩之势以及追加劳动量不足、季节性变化、劳动力素质低下等原因而使一些本来需用的劳动力被排斥出农业生产过程,这是一种暂时而相对的过剩。有些农民甚至处于完全失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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