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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之我见

2012-08-15蒋景坤

关键词:工会主体法律

蒋景坤

(吉林省工会干部学校 长春市 130022)

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之我见

蒋景坤

(吉林省工会干部学校 长春市 130022)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重要机制在中国的发展,但其全部效应并未全面发挥出来,立法不完善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着力提升立法理念,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对工资协商代表的保护,明确规定违反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以充分发挥该制度在促进社会分配公平公正中的作用。

工资集体协商;协商主体;协商代表保护

随着全总“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规划的全面实施,我国工资集体合同覆盖面已大幅增加,但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却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形式化、走过场和实效差,已成其被诟病的主要问题,而立法不完善和不健全,则是个中不可忽视之原因。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本质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集体谈判是一种由劳方集体性通过工会与资方协商雇佣条件、谈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由集体谈判来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构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由于集体谈判一方主体必须是工会,因此工会的合法存在和具有独立性,成为谈判之前提。集体谈判权,已被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法律确认为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与此相联系,集体谈判如不成功,工会则有权领导罢工,这已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承认。

20世纪以降,德、法、美和瑞典等国先后颁布有关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推动了集体谈判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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