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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与政府之权限——以《新民丛报》为考察对象

2012-08-15周福振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周福振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要想存在,必须要把政府的力量削弱到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一言蔽之,“最好的政府就是不管事的政府”。当然,不管事的政府并不是说政府什么事都不用做,而是说政府的权限被限制,政府是有限的责任政府。英国思想家约翰·格雷指出,自由的政府不过就是有限政府,因为自由主义传统内的所有思想流派都赋予个人以各种权利或正义的主张,这是政府必须认可和尊重的权利,实际上也是个人用以对抗政府的权利。[1]102《新民丛报》学人在学习西方先进文化时,深刻地认识到有限政府对实现人们的自由、提高人权地位有重要意义,因而积极地把一些关于自由与有限政府的理论引入中国。

一、政本之职舍国民莫属

《新民丛报》学人对英国自由主义者边沁的“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功利主义原则非常赞赏,认为此语的影响殆与“物竞天择、优胜劣败”之语有同一价值。[2]13为此,梁启超花了大量篇幅宣扬边沁的主权在民思想。边沁是一个比较激进的自由主义者。他的《政府片论》论述了关于主权的几个问题,主要在于评论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所著的《英国法律诠释》一书中所论述的几个关于政府问题的一般理论。边沁认为主权者是具有确定性质的一个人或一群人,许多其他的人习惯于对他们表示服从,因而可以根据主权者可以将政府分为不同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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