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卖假化肥单位不担责
2012-08-15刘学胜,李宝星
中国农资 2012年6期
本期案例:
主持人: 《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2009年春耕期间,山东省聊城市甲镇的王三等多位村民由于缺乏购买化肥的资金,找到了镇信用社申请农用贷款,信用社主任李四称他手里有几百袋美国产二铵,可以以贷款的形式发放给他们。
2009年3月,李四将452袋化肥以每袋15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38户村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随后给购买化肥的村民们办理了贷款手续。满怀希望的村民将买回的化肥施到了地里,可是等小麦、玉米长出小苗的时候,村民们发现庄稼苗瘦黄,有的渐渐枯死了。于是他们把施过这种化肥的苗与未施过该种化肥的苗进行了对比,结果发现未施过此肥的庄稼苗长势喜人,而施过这种化肥的则变得瘦黄,并有枯死现象。
随后,村民纷纷找到李四,要求退还购买化肥的钱,打假办也将此案移交给了公安局。经县公安局侦查发现,李四所购买的二铵是从当地乙经销商的手中购买的。
最后,县检察院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同时,村民们将乙经销商、李四及镇信用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县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判乙经销商赔偿农民损失102470.77元,李四赔偿17078.46元。镇信用社未向农民销售化肥,也并未让李四以顶农民贷款的形式向农民出售化肥,李四向农民卖化肥也未给信用社谋利益,故镇信用社不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书下达后,王三等村民感觉很失望,也想不通,他们是从李四手中购买的化肥,而李四又是镇信用社主任,是以贷款的形式销售给他们的假化肥,农民先购买化肥后办的贷款手续,这是冲着李四是信用社主任才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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