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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 1条高含金量措施推动农业产业化

2012-08-15

中国农资 2012年12期
关键词:符合条件龙头企业产业化

本报讯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近日公布,我国将在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技术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开拓国际市场等环节,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这是国务院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

《意见》提出了21条政策措施,涉及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领域,陈晓华认为,这些措施含金量高,在很多方面都有创新突破。

《意见》突出支持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并且提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陈晓华指出,《意见》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意见》还加大了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

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和基本要求,也是《意见》的一个亮点。“有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关系,是龙头企业与其他企业的根本区别。”陈晓华表示,《意见》提出,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同时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让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表示,《意见》特别强调要探索建立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这是总结各地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经验。今后将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支持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此外,《意见》还支持龙头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品牌培育、发展现代物流、开展科技创新等。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三品一标”认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给予适当奖励。支持那些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在税收、运输费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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