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暂行立法的规制
2012-08-15张佐国
治理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 张佐国
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整体,法律体系则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的形成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和立法水平。“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实现对社会价值的法律指引、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对社会利益的法律分配、对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制和对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法律确认。其中最根本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果。”①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法治意义》,《人民日报》,2011年2月21日第7版。自1978年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②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1年1月27日第2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成果。以立法为中心,以立法机关为主要载体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基本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使我国的立法工作从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事业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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