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动漫广告的监督制度
2012-08-15文丨顾容容
中国传媒科技 2012年12期
关键词:儿童
文丨顾容容 葛 杰
(1.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优漫卡通卫视编导,江苏南京 210000;2.南京艺术学院传媒学院广播电视艺术学;江苏南通 226000)
尼尔·波兹曼早在《童年的消逝》一文中指出,童年并不是一夜之间产生的。它经历将近200年的时间,才成为西方文明中看上去不可逆转的特征。所以说,童年这个概念是被建构的。
我国的《广告审查标准》第37条规定:“儿童广告是指儿童使用的产品或有儿童参加演示内容的广告”。而“动漫广告”是指在广告中全部或部分运用漫画或动画表现手法的广告,它是动漫技术在现代广告中的运用,是动漫产业和广告产业相结合的产物。
根据上述的两个标准,本文界定的“儿童动漫广告”指的是,针对儿童使用产品进行的运用全部或者动漫技术的广告。实际上,是儿童、动漫和广告三者相结合的一个产物。本文倾向于把儿童作为广告的诉求对象来研究,动漫同时作为广告的表现手法、表达形式和内容而存在。
针对儿童动漫广告所做的研究,一个基本前提是,我们都承认动漫对于年轻一代毋庸置疑的影响力。从变形金刚、唐老鸭、米老鼠到机器猫、圣斗士,从闻名世界的迪斯尼乐园,到各类以动漫形象为主题的日常用品,动漫已不知不觉融入我们的生活。因此,研究儿童动漫广告的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儿童年龄及心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需要被关注和保护的社会群体
儿童处在一个特殊的年龄阶段,对外在世界具有好奇、求知、游戏、渴望成熟以及模仿等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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