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当务之急是改“政事合一”为“政事分开”

2012-08-15王保真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12期
关键词:经办社会保险职能

文/王保真

社保经办机构是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九章第72—75 条专门论及了机构的设立、经费来源、业务范围、职能职责、法律责任及信息化建设等重要内容。然而遗憾的是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其性质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多数地区经办机构被视为全额事业单位,却未能准确反映其基本特征和功能定位,也难以为立法提供建设性参考。事实上事业单位千差万别,有的是国家权力机构,如中国证监会;有的是企业法人,如出版社。经办机构其性质与规制定位,不仅要着眼于对其现实状态的认知,更要符合行政体制与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方针。

社保经办机构,既是实施五大保险制度的执行机构,也是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代理机构,笔者认为应明确其“公益性法人”性质。五大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决定的,具有政府承办、普遍保障、体现公平、承担最终责任等鲜明的福利性特征。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核心支柱政策决定的,也是它区别于按劳与按需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保险形式的不同之处。

社保经办应属于非营利的机构,绝不同于商业保险或其他经营性组织。商保是以营利为目的,根据自愿原则,与投保人间建立的商业契约关系;而经办机构承办的项目,是以政府为主体统一组织,以法律为依据在全体社会成员强制实施的福利项目,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它的人员经费与运行费用由财政预算拨款,这也是它不得从保费中提取管理费的缘由。

实践中往往见到社保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行政官员兼任经办机构责任人,既制定政策又当执行者,这种作法很不妥,其弊端突出。不仅混淆了行政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区别,决策与业务管理政事不分;而且相互间缺乏有效制衡与监督,易于滋生小团体主义、官僚和腐败作风;妨碍公平公正履行职能,也难以建立与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与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难以保障参保者的权益。

因此,对于经办机构而言,当务之急是改“政事合一”为“政事分开”,改变其是主管部门“附属单位”的局面。依据社会保险法设立机构和服务网点,经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其人员经费和经办五大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与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社保机构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尽管它与行政部门关系密切,还将受行政委托,但已不再是下属的职能机构,其业务往来与经费也不再由主管部门统一调配,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公益法人。

从国内外社会保障发展的趋势看,随着民生的改善,福祉的增加,我国社会管理与服务越显重要。在服务型政府与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中,大力发展政府以外独立的、自治的社会公共服务的“第三部门”势在必然。逐步创造条件促使社保机构摆脱行政化的阴影,促使它不再只是“对上负责”,而是“眼睛向下”为民服务,形成公益主体多元化,真正成为民众利益的代理机构和贴心之家,成为真正实施“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公共服务的忠实管理者,将会成为经办机构科学化设置的最优选择。

猜你喜欢

经办社会保险职能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推进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践探索
社会保险
职能与功能
互联网+社保经办:用便捷提升幸福感
价格认定:职能转变在路上
医保经办管理期待创新
浅谈会计职能是否应该进行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