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与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2012-08-15蒋兆刚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蒋兆刚
(作者系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
金融监管问题兼具学术性和实践性,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事关金融改革发展大局。在此,结合加强金融监管理论和地方实际,提出一些粗浅建议。
一、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参照国际经验
金融监管有几种主流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双线多头模式”,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单线多头”模式,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模式。上述各类监管体制中,美国模式更具借鉴意义。所谓美国“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系,即:双线——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履行监管职责;多头——美国有多个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银行业方面,美国联邦和州联邦都能为银行发放牌照并进行监督,联邦储备体系负责对在州注册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货币监理局负责对在联邦注册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美国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强制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证券业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方面,美国全国保险官监督协会负责监管。此外,还有联邦住房放款委员会和美国证券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在州一级,各州均按照法律法规,设立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州注册金融机构监管。不同于美国,我国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了符合中国实际的监管体系:1983年人民银行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1992设立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1997年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形成“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加上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金融司、发改委财金司,统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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