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制度分析与政策建议
2012-08-15夏蜀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金融
夏 蜀
2011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 《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清晰界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边界,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在当前我国金融业改革不断推进、对外开放日益深化的大背景下,建立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既是实践国家政策的需要,也是满足金融创新日益活跃,弥补地方金融体制发展严重滞后的内在要求。
一、随着金融改革深化与开放程度加深,当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发展明显滞后
(一)难以匹配地方金融发展需要
随着我国第一轮以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改革的成功,当前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地方的小型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上。地方各类金融组织和产品创新活动、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使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垂直管理、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地方金融发展需要,明显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的状况。监督链条过长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央高度集权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比如,各地大量地方性投融资平台、担保公司、典当行、股权投资基金等,经营实质是金融业务,但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往往对其疏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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